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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15 00:45:17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與委託之事有關的條件

受委託者必須徹底瞭解委託之事;或要略知一二。如委託者對受委託者籠統的說:你隨意的替我購點東西。同樣,受委託者不但瞭解委託之事,而且接受委託也是條件,因爲凡自己能締定的合同均可委託他人代辦,如買賣、租賃、確定債務、實物、訴訟、討債、調解、要求先買權、贈送、施捨、抵押、接受抵押、借債、出借、訂婚、休妻、理財,無論委託者在場與否,或男、女均可。艾布胡勒的傳述:穆聖向人借了一隻一歲的駝,那人來向穆聖討債。穆聖說:“你們給他還一歲的駝。”他們給他尋找一歲的駝。結果他們只給他找到了二歲的駝,穆聖說:“你們就把這只二歲的駝給他。”那人說;你給我還債,真主會使你如願以償。穆聖說:“你們中最優秀的人便是最善於還債的人。”古爾圖布說:這段聖訓不但證明委託有效,並說明住家的,身體健康的人可以委託他人去辦事,因爲穆聖命令門弟子給要駝債的人,替他還了駱駝,這說明穆聖是在委託他們。實事上,當時穆聖既不是病人又不是旅客。這段聖訓駁斥了艾布哈尼法和賽哈努乃的主張;他倆主張:住家的,身體健康者的委託無效,唯有第三者滿意方可。


與委託者有關的條件

委託者應該是有權支配委託之事的,如果他無權支配委託之事,則其委託無效,如精神失常者和未懂事的孩子,這種人的委託無效。因爲他倆沒有主事的能力,自始至終也未具備支配權。懂事的孩子爲了自己的利益,可以委託他人替他辦事,其委託有效,如委託他人接受贈品、施捨、遺囑等,如果委託之事對他有害無益時,則其委託無效,如委託他人休妻、饋贈、施捨等。


與受委託者有關的條件

受委託者必須是理智健全的,如果受委託者是精神失常者,或呆傻或未懂事的兒童,那麽,委託無效。哈奈菲派主張:可以委託懂事的兒童,因爲他跟成人一樣明白事理。溫姆賽萊麥的兒子阿慕爾替母親與穆聖締訂了婚約。當時他是一位尚未成年的兒童。


可以委託的事項

衆法學家局限了可以委託的事項——凡是每個人自己能締訂的合同均可以委託他人締訂辦理。凡是他人不能替代辦理的工作均不許委託辦理,如禮拜、發誓、洗大小淨。這些工作不許委託他人去做,因爲幹這些善功的目的是考驗本人,他人的代替無濟無事。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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