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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處分之相對人如何面對假處分?
假處分既然是暫時的保全程序,當然不能讓其一直處在法律關係未定的狀態,所以民事訴訟法規定於一定情形下,假處分之相對人得聲請撤銷假處分(假處分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假扣押之規定),其情形有下列四種:
(一)債權人未在一定期間內起訴者: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準用第五百二十九規定,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處分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處分之法院撤銷假處分裁定。
(二)債務人陳明得提供法院所定的擔保者: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假處分裁定未依前項規定為記載者,債務人亦得聲請法院許其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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