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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隍(城隍爺、城隍爺公、城隍老爺或城隍尊神),其前身為水庸神,兼管陰陽的神祇,
也是中國神話中守護城池的神。
城隍專司人間善惡之記錄、通報、死者亡靈審判和移送之職。
現被人供奉於廟宇稱為城隍廟。
城隍的崇拜盛行於大中華地區、越南、朝鮮半島,也見於其他地區的華人、越人、朝鮮人聚居地。
其
聖誕日是農曆五月十三日。
沿革:
城隍的觀念源自道教,其後與儒教結合相互影響。
最早記載城隍的是《周易》:「城復於隍,勿用師」。
最早祭城隍只築土壇,無廟無像。正如《鳳山縣志‧祀典志》所載:「城隍廟無專祭,而水旱、疾疫必禱之,致敬、宿齋必告之;故立之廟,使神有所憑依也。」。
設置城隍廟祭祀,大抵從道教成為民間信仰才出現。
城隍崇拜可追溯到周朝,是除夕要祭祀八個神之—[水庸]。
據《禮記》所載,古代天子祭祀「八蜡」中的「水庸」,解釋為「水者隍也,庸者城也」,故一般認為此為祭祀城隍之始,但此時的八蜡之祭應僅由天子祭祀,與後世城隍信仰情況不太相同。
由漢代開始,城隍的祭祀活動不斷提升,各地人民更尊封已死功臣或英雄豪傑為城隍,其中有霍光與紀信等。
相傳三國時代的吳國曾建城隍廟;另在《北齊書‧慕容儼傳》記述,北齊大將慕容儼就曾於郢城拜城隍神祠而戰勝了南梁敵軍,為正史最早的明確記載。
而《隋書‧五行志》記載:「梁武陵王紀祭城隍神,將烹牛,忽有赤蛇繞牛口。」由此可知,在南北朝的城隍普遍為民間信仰。
唐代城隍信仰大盛,各地廣為建廟,並已出現求晴祈雨、招福避禍、禳災諸事的祭城隍文。
撰文的不乏著名人士,其中有:韓愈、杜牧和李商隱等,其中最早的是張說所寫於開元五年(717年)的〈祭城隍文〉。
到了宋代,由於祭祀城隍列入國家祀典,故城隍廟普及各府、州和縣。
北宋歐陽修所寫的祭城隍文:「雨惟神有靈,可與雨語,吏竭其力,神祐以靈,各供其職,無愧斯民」,顯示了當時官吏們對城隍的敬重和互賴關係。
而這時的城隍神也開始世俗、人格化,有些信徒開始將一些歷史名人尊奉為城隍。
其後元朝,除在燕京汗八里建城隍廟外,更封城隍為「佑聖王」。
到明太祖朱元璋時,對城隍特別崇敬,曾親詔劉三吾:「朕設京師城隍,俾統各府州縣之神,以鑒察民之善惡而福禍之,俾幽明舉,不能倖免。」
明太祖更冊封京師、府、州、縣四級城隍,各級城隍神都有不同爵位和服飾,各地最高官員需定期主祭。
明太祖曾下令各級官員赴任時,向城隍宣誓就職. 城隍有階級之分,洪武二年(1369年),封京都金陵城隍為「福明靈王」,汴、濠、鳩、和、滁等州朱元璋「龍興之地」城隍亦封為正一品王爵。
其餘城隍各賜爵位:
府城隍為「二品威靈公」、州城隍為「三品靈祐侯」;縣城隍為「四品顯祐伯」。
不過,洪武三年(1370年),朱元璋即取消城隍之爵位,僅稱為某府、州、縣、城隍之神。
明朝以後,民眾一般把城隍歸為下列幾類:
都城隍(公爵,威靈公):掌管省。
府城隍(侯爵,綏靖侯):掌管府。
縣城隍(伯爵,顯佑伯):掌管縣。
及至清代,城隍祭祀同樣列入祀典,城隍的地位更崇高。
但凡新官到任前需到城隍廟齋宿;上任日,更需在城隍前完成祭禮才能就任。
由此觀之,城隍的職能隨時代變遷,已由起初有求必應的神明轉變為地位超然的國家和地方守護神。
職能:
守護神:守護城池、國家。
司法神:主管生人亡靈、獎善罰惡、生死禍福和增進幸福利益等等。
城隍在明清以後,成為一個神的官職,而不是一尊神明。
都城隍為省級行政區所奉祀,相當於陰間的巡撫。
府城隍相當於陰間的知府,縣城隍相當於陰間的縣令。
各地的城隍由不同的人出任,甚至是由當地的老百姓自行選出,選擇的標準大抵是「正直聰明」的歷史人物。
古代教人做官的黃六鴻《福惠全書》寫道,新縣官蒞境:「於上任前一日,或前三日至城隍廟齋宿」以便在夢中請教境內是否有懸而未決的冤案。
有些神明雖不稱城隍,但卻有城隍的性質與職能,如福建泉州惠安縣的青山王,其廟就配奉有判官、諸司、范謝將軍等。
部屬:
城隍下轄:
有文武判官、各司大神、甘柳將軍、范謝將軍、牛馬將軍、日夜遊神、枷鎖將軍等神。
其中城隍的僚佐為各司,而各司依各廟配置,並不相同,有三司、六司甚至到廿四司或卅六司之說,且各司名號,也不盡相同,如頭城城隍廟則以吏、戶、禮、兵、刑、工六部為司。
唯大抵以陰陽司為諸司之首。
陰陽司是城隍爺的第一輔吏,協調諸司,監察諸案後,方陳報於城隍。
三司:
陰陽司、速報司、糾察司。
七司:
陰陽司、速報司、糾察司、獎善司、罰惡司、增祿司、註壽司。
八司:
陰陽司、速報司、糾察司、獎善司、罰惡司、財神司、註壽司、功過司。
廿四司:
陰陽司、速報司、良願司、查過司、文書司、地獄司、功曹司、掌案司、檢簿司、驅疫司、學政司、典籍司、罰惡司、註福司、註壽司、督糧司、巡政司、感應司、保安司、儀禮司、稽查司、賞善司、提刑司、考功司。
廿四司:
陰陽司、速報司、功曹司、功過司、註福司、瘟疫司、感應司、罰惡司、功考司、記功司、事到司、監獄司、巡察司、賞法司、刑法司、察過司、見錄司、來錄司、警報司、賞善司、庫官司、改原司、保健司、人丁司。
廿四司:
陰陽司、吏部司、司封司、司勛司、考功司、戶部司、度支司、金部司、倉部司、禮部司、祀部司、主客司、膳部司、兵部司、職方司、駕部司、庫部司、刑部司、都官司、比部司、司門司、工部司、屯田司、虞部司、水部司。
此組廿四司,為採用朝廷六部廿四司而來。
廿四司:
陰陽司、任免司、感應司、差捕司、訊問司、府庫司、科甲司、農嗇司、匠工司、商賈司、錢銀司、幽冥司、糾察司、婚娶司、子孫司、醫藥司、壽命司、功過司、曲直司、監獄司、兵戎司、運途司、文書司、土地司、江海司。此組廿四司,司名皆為對偶,相當駢儷,文藝程度較高;且各司之職稱,皆為民眾所求而設定。
一般民間城隍廟裡的司爺可分為二十四司,其職稱及職務分別為:
1、陰陽司:
是輔助城隍爺督察陰陽兩界的總管。
掌理陽世之人的一切善惡、功過,包括安排登錄人、鬼的生辰、死期、富貴、貧賤宿命於生死簿中,並協調各司共同合作處理案件,及執行上級交付命令處事之。
如陽間之人逝世後,為善者,陰陽司就交由土地公領至地府的積善所,等待入天堂,或再次輪迴投胎轉世。
為惡者,陰陽司就派遣牛頭馬面、黑白無常等,緝拿鬼靈前往閻羅天子處,再根據其情節輕重,照過逆鏡台之後,分發到各大小地獄受刑。
2、速報司:
掌理兵部、禮部與發文之職。
兵部職務為拘查陽間壽終或枉死之亡魂,並囑令其向報到單位辦理之,禮部則負責接待賓客辦理禮儀科務。
而發文職務,則乃接獲上級命令後,行文各司或其他單位。
3、功曹司:
負責記錄陰陽兩界人、鬼之善行義舉,呈報于城隍備查,作為今生或來世添福贈祿之憑。
4、功過司:
負責記錄陰陽兩界人、鬼行善作惡等之操守功與過,呈報城隍存查,做為善惡報應之依據。
5、註福司:
負責執行賜福添壽之職。
凡陰陽兩界之忠良行善孝悌者,經城隍審查認定後,交由該司執行賜福于德者之今生、來世應得的「福報」。
6、瘟疫司:
掌理降施瘟疫之職。
凡地方上如有未守綱常,不遵正道,違逆天理等之情事觸怒上蒼,經上蒼降旨施予瘟疫,以示懲戒時,均由該司接旨執行。
7、感應司:
掌理陰陽間人鬼祈禱之事。
將其記錄並呈予城隍查照,城隍再依其功過和祈求之事審定後,交由該司執行祈者應得之願。
8、罰惡司:
掌理行刑罰惡之職。
凡於陰陽兩界之罪行,經判定後均由該司依刑罰條例執行之。
9、功考司:
監督陰陽兩界考試之職及負責考核人鬼功過之操守與地府各部單位工作之績效,列表呈予上級有查,俾為獎懲之依據。
10、記功司:
掌理陰陽兩界人、鬼及地府各部單位褒將之職。
凡於陰陽界有善行義舉之人鬼及各部單位工作績效有功者,經查定後依獎懲條例,由該司執行論功行賞,單位有過者嚴處或調職。
11、事到司:
負責管理陽界亡魂至地府報到之所有事項。
安排亡魂向負責單位辦理報到,若枉死者則向枉死城辦理,如壽終者則直往十殿王府報到,以免亡魂於地府雜亂無序。
12、監獄司:
負責管理各級監獄之職。
凡至地府報到之亡魂,不論已否判審,均須監管於獄中等候發落,經判審論定者則由該司執行之。
13、賞法司:
掌管賞法律文簿之職。
城隍(閻君)於審理陰陽間忠良孝悌及恪守綱常倫理之德者後,由該司依賞法律文之條例,給于德者應賞之「善報」。
14、巡察司:
負責陰陽兩界日夜查巡職,觀查人鬼之言行舉止,有否為非作歹或濟世行善,將之做為記錄並列表呈報予城隍備查。
15、刑法司:
掌理刑法簿與執行刑罰之單位。
當城隍審定作惡之鬼後,由該司依照刑法之規定、執行各項刑科。
16、察過司:
負責視察陰陽兩界人鬼之善惡功過,作成記錄呈于城隍備查,以作為獎懲之依據,該司也是執行褒善獎良,刑奸罰惡之單位。
17、見錄司:
掌理陰陽間人鬼善惡記錄薄。當城隍審理之亡魂時,均依該之記錄獎懲予亡魂,使之得應善惡之報。
18、來錄司:
掌理陰陽兩界人鬼至地府報到名冊登錄之職。
並將報到亡魂的姓名、籍貫、生辰與逝世年月日時間及報到時間登錄之,呈文于城隍存查。
19、警報司:
負責警告、糾正陰陽兩界有不法言行、如偷、搶、欺、詐、販毒等存邪惡之念,為非擅作者,凡被查察之,先予嚇阻警告,如不依善勸或明知故犯,該司則呈報相關單位,以嚴厲處之,並宣導善、惡有報之輪迴因果。
20、賞善司:
負責褒獎陰陽兩界行善有德者。
凡良行義舉之人鬼,經查屬判定後,交由該司依賞法簿條例施行之,使德者得予善果。
21、庫官司:
掌理地府金融之職。
審核各部單位財務之收支及點收與發放亡魂之陽間子孫或百姓所焚化紙銀庫錢。
22、改原司:
負責記錄陰陽兩界人鬼籍貫之職。
並巡察投胎轉世者之出生戶籍和陽間失蹤者(如戰爭、災禍等意外身故者),及管理地府報到之亡魂,將其安排歸回「原來」之戶籍。
23、保健司:
掌理陰陽保健簿之職。
凡陰陽兩界之行善或為惡者,經城隍審定後,交由該司依例降于受審者,今生或來世身心健朗或是百病纏身。
24、人丁司:
負責陰陽兩界人口增減。
凡陰陽間人鬼之善惡經各單位審定後交由該司登錄,並管理其子孫後代或來世家庭人丁之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