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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25 01:00:25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不許限止困難的負債者支配自己的財産

限止破産者支配自己的財産是針對他未達到窘迫的情況,若他到窘迫的地步時,不能監禁他,也不許限止他支配自己的財産。更不許債權者逼討債務,應該等待他到富裕的時候 。真主說:(如果債務者是窘迫的,那未,你們應當待他到寬裕的時候。……)(《古蘭經》二:280)。艾布賽義德的傳述:穆聖時代:“一個佃農,果品遭 了自然災害, 債臺高築,穆聖說:“你們應施捨,”衆人佈施很多,倘不能還清他的欠債,穆聖對債權人說:“你們就拿這些吧!下欠的再不要了。”

債權者寬限困難的負債者到富裕後才還債,這樣他能得到真主重復加倍的報酬。布萊德的傳述:穆聖說:“誰寬限困難的負債者,寬限每一天可獲得雙重施捨的回賜。”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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