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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民報案警藏家2年 法官竟判無罪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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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3 01:05:18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民報案警藏家2年 法官竟判無罪

鼓勵警方怠惰卸責?北部某分局偵查酒駕案件,依法應函送地檢署,卻將公文帶回住所,隱匿時間將近2年,檢察官得知後,馬上偵辦,檢方依隱匿刑事證據罪起訴,一審法官認定警察只是積案太多,並非吃案,最後宣判無罪。但檢察官認為,如果大家都已這種僥倖的心態辦事,如何向人民交代?等於變相鼓勵公務員因循苟且怠惰卸責,因此提起上訴。

法律教室:

警察吃案?警察隱匿事實?生活中每天有許許多多的案件發生,但是常常遇到發生案件後,報警卻遭到回絕、甚至吃案,如果上序新聞,法官如果再第二審仍然判決無罪,那如何讓人民信服?刑法第165條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公務員加重二分之一。所謂隱匿,乃指隱避藏匿,使人難以發現,而第一審法官認為,警察只是因為公務太多,將信件暫時寄放在家中,並非故意丟棄、銷毀或隱避。但檢察官認為,如果將公文放置家中,而家中本來就並非他人得隨易進出的地方,不是隱匿,是什麼?

然而法律灰色地帶總是有不同的見解,但是當證據力處於灰色地帶時,警察又不受理案件時,應該如何做?許多民眾也遭警察拒絕受理而受ㄧ肚子悶氣,此時建議可以使用e-mail將案情敘述證據附上給警政署署長信箱,或是e-mail到當地縣市長信箱,爭取自身權益。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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