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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帶子女到釣蝦店吃宵夜 險罰1萬元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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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11 17:35:19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 x 1
帶子女到釣蝦店吃宵夜 險罰1萬元

中部某父親因深夜肚子餓,夜間帶著一對兒女去複合式釣蝦場用餐,沒想到這間釣蝦場因為也有經營電子娛樂,所以是利用電子遊藝場的名義申請營業執照,結果剛好遇到警方巡邏,結果被中部某縣政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處罰一萬元整,父親非常不解,明明是在釣蝦場吃宵夜,卻變成電子遊藝場,於是提起訴願,但是無效,又提起行政訴訟,經由法官認定釣蝦場與電子遊藝場雖可相通,但各自有不同的客戶與經營模式,且三人是在吃宵夜,不是在打電玩,因此裁判撤銷該罰款。
現在很多商家因為成本問題或是客戶區分問題,會異業結盟,釣蝦場的客人常常因為無聊,而跑去打打電玩,因而這兩種完全不同的行業會結合在一起,警方巡邏時發覺小孩子深夜還在特種場所,因此將父親與小孩帶回偵訊,認為小孩子深夜出現在限制級場所,依兒童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危害兒童身心健康,處罰一萬元整。
這問父親堅持,我帶小孩子去吃飯又不是去打電玩,而且誰知道他們商家是利用電子遊藝場的名義申請,所謂不知者無罪阿,經由法官明確的認定過現場後,認為電子遊藝場與釣蝦場各自有各自的出入口,且有牆壁隔開,其中雖有門可以互通,但是門為關閉狀態,需觸控按鈕才會開啟,故認為釣蝦場與電子遊藝場並非相連,而是獨立的空間,且釣蝦場內無暴力、色情、賭博之類的電玩擺設,因此認定,此父親並無帶兒女深夜逗留不良場所,裁判撤銷該罰款部分。

法律教室: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就算是父母或是監護人帶領小孩子進入,亦不可認同。如您對於相關處罰不服,可以向受理單位聲請訴願,如訴願無效,可以提行政訴訟,以還自己的清白。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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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11 20:34:05 |只看該作者
不是家長陪同是沒關係的嗎...

天使長(十級)

濁世狂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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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11 20:20:56 |只看該作者
但這也太嚴厲了吧,有家長陪同還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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