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07-5-12
- 最後登錄
- 2024-11-8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48745
- 閱讀權限
- 250
- 文章
- 364217
- 相冊
- 1
- 日誌
- 8
狀態︰
離線
|
扯外婆項鍊 母要求嚴辦歹子
毒蟲孫缺錢六親不認,竟狠搶92歲阿嬤的白金項鍊,變現4萬5000元,不到一天花到只剩8000元;警方昨在嘉義市將他逮獲,母親到派出所時對「歹子」作為很失望,痛斥「連年邁阿嬤都不放過」,雖兒子跪地求原諒也不心軟,還希望法官從重量刑,給兒子一個教訓。
警方調查,26歲的徐姓男子因長年吸食毒品、不務正業,還曾對家人動手家暴,被聲請保護令不得靠近家門,徐某於是離家在外四處遊蕩。
19日晚間7時許,徐某因缺錢孔急,到阿公、阿嬤家向阿公要錢被拒,他不死心,見92歲阿嬤在房內睡覺,以手機沒電要進房間充電為由,騙外勞打開房門,被驚醒的阿嬤正要爬起來查看,不料徐某從阿嬤脖子上扯下白金項鍊後奪門逃逸。
剛睡醒的阿嬤驚魂未定,知道是孫子所為,連忙告訴女兒,徐母傷透心,大義滅親堅持報警。
徐母表示,項鍊約1兩3分重,市價5萬多元,兒子長年吸毒不學好,勸誡多次都不聽,這次連92歲阿嬤都下得了手,令她徹底絕望,希望能給兒子一個教訓。
八掌派出所據報後調閱監視錄影器,確定徐某涉嫌重大,昨午在嘉義市東區攔查逮捕,不過徐某已將阿嬤的項鍊典當,不到一天,吃喝後花掉3萬多元。
徐某見到母親一改搶劫時的兇狠模樣,在派出所向母親下跪求饒,還說以後不再搶劫購毒,但徐母心意已決,希望法官從重量刑,不要再讓家人提心弔膽。檢察官審酌贓物已變賣非現行犯,指示全案依搶奪罪嫌函送偵辦。
法律教室:
刑法第32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搶奪 vs. 強盜
一、搶奪:
刑法第32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係指乘人不備或來不及抗拒而以腕力奪取,可能是一種暴力手段,且被害人仍有抗拒的機會,未達完全無法抗拒的程度。
二、強盜:
刑法第328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係以強迫、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
裁判字號20年非字第173號裁判要旨便指出,搶奪與強盜雖同具不法得財之意思,然搶奪僅係乘人不備公然掠取,若施用強暴脅迫或他法,使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處於不能抗拒之狀態而取其財物,或令其交付者,則為強盜。二者行為人均須有對被害人施用不法腕力之強取行為,但程度上有差別。強盜須達至使不能抗拒之程度,強奪則無須達此程度。
在新聞中的徐男,趁阿嬤剛睡醒反應不及時搶下阿嬤脖子上白金項鍊奪門逃逸,而所謂搶奪罪的性質,係稱人不備而掠取之,故須用不法之腕力,自財物持有人支配範圍內,移轉於自己所持,而嫌犯的行為已該當了搶奪罪之「趁人不備且以不法腕力掠奪」的構成要件,故徐男成立刑法第325條的搶奪罪。
來源:聯晟法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