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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飆車族組幫逞兇 依幫派論?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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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12 00:45:10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飆車族組幫逞兇 依幫派論?

  一群平均年齡在20歲左右的年輕人,於去年3月開始在宜蘭縣深夜肆無忌憚狂飆車、砸路旁汽機車、動手打人等情事,引起居民反感不安恐懼。當地警方密切注意飆車族行動,經過蒐證查出飆車族在無名小站成立「義幫」為名的團隊,招集飆車同好一起飆車並拆掉消音器,深夜在宜蘭縣內超速狂飆車、連續闖紅燈及聚眾鬥毆行徑,令民眾恐慌。警方於今年蒐集相關罪證,將行為人等依組織犯罪防治條例及傷害罪嫌移送法辦。
  吳姓被告於偵查時否認加入「義幫」而且與幫主只是朋友關係,偶而外出遊玩,並不是什麼幫派,更沒有加入可言。於日前,檢察官不起訴裁定書出爐,內容指出,關於警方蒐證之被告於網路上相簿照片,僅能證明被告等人出遊玩樂等情事,並沒有與幫派相似之組織管理結構、組織內部懲處規定、人員及組織名冊、組織旗幟或圖騰等文書證據資料,缺乏該等構成要件,故獲不起訴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罪章。依另涉及之傷害、毀損等罪嫌,依法起訴。

法律教室

  依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第1條開宗明義:「為防制組織犯罪,以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特制定本條例。」案例中,在網站上的無名小站上公開號召飆車同好加入義幫,一起在深夜飆車、一路闖紅燈、看到路旁車子不順眼就砸車、毆打人等行為。經查證得知該自稱「義幫」在網路上邀同好出遊飆車,成立時內部並無內部管理結構及上下從屬關係、分工合作與懲處等規定,另在外觀上亦無幫派組織之圖騰、旗幟等符號字樣,斷然認定其行為違反組織犯罪防治條例之規定,兩者明顯有不同之處。依同法第2條犯罪組織定義為3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組織結構,而且以犯罪為宗旨或者是從事犯罪活動為主,具有「集團性」、「常習性」、「脅迫性或暴力性」的組織,始足稱之。

  「義幫」等人行為,於道路上超速飆車係超速,未依規定時速行駛道路亦未遵守交通號誌等行為,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章汽車相關處罰規定;於道路上飆車行為,可能構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之共同正犯,本罪之成立以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為要件。依案情論,義幫人等在夜間飆車以經驗法論,該深夜時段應無車輛往來,無從判斷有無危險,依罪疑惟輕原則,做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故不成立此罪。

  次按砸路旁汽機車,客觀上將他人汽機車破壞,是損壞他人之物的行為;主觀上,義幫人等對此事實有認識且具備毀損故意,故構成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要件該當成立此罪。再按義幫人等具備傷害他人之故意而實施傷害路人行為,係觸犯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該等行為為自然行為之單數,依數罪併罰論處。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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