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375|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再三索分手費 小三強討恐吃罪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2-9-28 18:51:26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再三索分手費 小三強討恐吃罪

  一名陳姓女子和已婚的張姓男子交往,後來2人感情交惡,陳女先後向張男恐嚇索討新台幣230萬元,今天遭彰化地檢署起訴。
  彰化地檢署起訴書指出,42歲的陳姓女子和已婚的張姓男子交往,發生性行為,不過後來2人感情交惡,陳姓女子缺錢花用,於是向張姓男子索討分手費50萬元。
  張姓男子原先不願支付費用,陳姓女子恐嚇說,如果不付錢,不僅不要分手,還要把2人交往的事情公告周知,張姓男子於是將錢匯給陳姓女子,但陳姓女子食髓知味,再度向張姓男子索討分手費180萬元。
  張姓男子以曾付50萬元為由不願再付錢,但陳女再度恐嚇對方,張男於是又匯了80萬元,陳姓女子仍不滿意,揚言要是不付100萬元,就要僱車宣傳,並警告張男不要玩火自焚。
  張姓男子向警方報案,地檢署檢察官根據張姓男子證詞及錄音光碟等證物,確認陳姓女子犯行,今天依恐嚇取財等罪嫌將陳姓女子提起公訴。

法律教室:

陳女恐嚇張男說要分手費,否則將要僱車宣傳2人交往的事情之行為,已有恐嚇的意圖及行為。刑法第346條之恐嚇行為,乃指以未來之惡害威嚇他人,受恐嚇之人尚有自由意志可以拒絕或是同意,且有畏懼之心。不法之意圖:指行為人就對其物或金錢之取得並無法律上之原因有認知,而依自己所想將他人所有之物或金錢移轉到自己的身上。陳女係為取得張男的金錢,方以恐嚇的手段影響張男的意思之決定與行動自由,故構成刑法第346條之不法行為。

恐嚇手段合法與否,與恐嚇罪嫌是否成立之關係,茲提供判決一則以供參考:
98年易第260號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所規範之內容,不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與財產為限,亦不以違法者為必要,即使以法律所許可之方法為其手段,亦可成立本罪,惟應就目的與手段關係判斷,倘行為具社會倫理價值判斷之可非難性,即可成立該罪。


陳女明知張男是有配偶之人,卻與張男發生性關係,此已觸犯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惟通姦罪在我國乃屬告訴乃論之罪,故需張男之配偶提出告訴,檢察機關方可發動偵查權。


來源:聯晟法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5-2-8 05:10

© 2004-2025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