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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台旅遊之美國人,至美語補習班授課是否合法?
一般所謂外籍勞工引進,係指經過申請而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外國人,如是已在國內之外國人,其工作是否與申請入境工作之外籍勞工一致?對此就業服務法第50條規定,雇主聘僱下列「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第46條第1項工作種類之限制;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十六小時:
(一)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院校之外國留學生。
(二)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
所以來台旅遊之美國人因不具上述資格,所以其至美語補習班授課並不合法,即屬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有關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規定,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之規定,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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