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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假包養真騙色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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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 00:56:41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假包養真騙色

  34歲男子陳X榮上網提出每月以新台幣20萬元的價格要包養不特人,不料只是持偽造匯款單,就騙到兩名被害人「瑤瑤」、「小蓉」,與他翻雲覆雨。板橋地院依詐欺罪,將陳X榮判決6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因買春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遭判4年徒刑、緩刑5年的陳X榮,94年7月間,在「瑤瑤」江姓美眉網站留言版上,表示願意以每月20萬元代價包養的字眼向被害人要約,不想到居然順利約出「瑤瑤」。為取信被害人,陳X榮先在銀行假裝要轉帳到「瑤瑤」的郵局戶頭內,並在匯款過程中取得一張「已取消」的交易明細表,經變造後,竟以持該張明細表讓「瑤瑤」誤認錢已入帳內,於是與他去開房間。事後補刷存摺發現20萬元從頭到尾皆未入帳,於是心有不甘的找陳理論,不料再度使出騙術讓「瑤瑤」誤以為確有匯款事情,於是再度和陳某辦事。陳X榮除和「瑤瑤」發生外,他食髓知味的以相同的方式,相同包養價格吸引「小蓉」被騙。

法律教室:

  上述陳X榮基於不法的犯意,向被害人「瑤瑤」、「小蓉」表示自己願意包養她,並以持有變造過的假匯款單據,告知已經履行匯款動作,所以要求被害人也要履約與他發生性關係,兩位被害人不疑有他接連發生關係,直到發現帳戶內入款事實。關於陳男以持有變造過的匯款單據行使上述詐欺的行為,得以刑法第210條變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216條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認w之,至於欺騙被害人與之發生性關係,不應適用同法第339條詐欺罪,因為詐欺成立要件仍需有交付財物的行為動作,上述被害人並無交付財物之動作,雖說有施用詐術並使人陷於錯誤,但仍不構成詐欺罪。另,陳男是否成立同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關鍵在於雙方系出於包養的意思表示,故本質上被害人已經知道未來需要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故已無強制性交罪要件中的「違反本人之意思而為性交」之情形,是以仍不得成立本罪。綜上,敝人淺見應以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認定即可。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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