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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如何當自強
楊姓婦人在家中發現賣豬肉丈夫寫給同樣在菜市場賣魚蔡姓女攤販的曖昧書信,於是偷偷跟蹤丈夫,發現他在蔡女家過夜。
楊姓婦人指出,96年發現丈夫情書,發現丈夫與蔡女有密集通聯,彼此還在電話中以老公、老婆相稱。她還發現,丈夫買了一間公寓給蔡女,丈夫知道蔡女乳房有硬塊,車輛買賣款使用蔡女帳戶,也曾發現一張在蔡女公寓樓下的超商發票,上面記載購買保險套跟潤滑液的紀錄,足以顯現彼此關係密切。
楊姓婦人發現丈夫外遇後兩度帶著女兒到蔡女住處,小孩親眼目睹丈夫跟蔡姓女子的姦情。楊姓婦人事後查訪才得知蔡姓女子其實也是有夫之婦,其夫有貨運公司的司機,常常不在家中,所以也不知道蔡女在外面另有「愛窩」。
法律教室:
依照刑法第239條通姦罪的規定,前半條規定是通姦罪,後半條規定是相姦罪。這裡比較要釐清的是,如果相姦人也就是蔡女,她是有配偶之人,應該論通姦罪還是相姦罪呢?
根據實務上的作法,如果相姦人蔡女的配偶提出告訴的話,那蔡女會被論及通姦罪;相反的,若沒提出告訴,就論相姦罪。可是如果通姦雙方的配偶,也就是楊姓婦人跟蔡女的丈夫均提出告訴,就會同時成立通姦罪跟相姦罪。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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