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牲畜合夥對繳納天課的影響
哈奈菲派主張:無論合夥的牲畜或合群放牧的牲畜,繳納天課時,如果甲的牲畜達到課額,乙的牲畜達不到課額時,那麽,甲乙雙方單獨核算,完納天課,如果甲乙合夥者的股份獨自達到課額,那麽,應從合夥的牲畜中繳納天課。因爲天課只論個人擁有的財産。
馬立克派主張:同類牲畜的合夥者在繳納天課方面按一個納課人對待。但要具備以下兩種條件:(一)舉意是合夥的前題,每個合夥者,各自擁有的家畜都要達到課額,同時由同一個牧人放牧,同一個種畜配種,圈在同一個棚裏。(二)每個人擁有的牲畜都有明確的數目。至於牲畜中所徵收的天課要按每個合夥者的股份分擔,假若其中一個合夥者有還未合夥的牲畜,那麽,他的全部牲畜按合夥而論。
沙菲爾主張:無論合夥者是兩人或數人,繳納天課時,均按一個納課人對待。因爲一旦合夥則會對繳納天課産生三種影響:(一)對課額有影響。如兩人各有二十隻羊,按理沒有天課,合夥後必須繳納一隻羊。(二)多繳納天課。如兩人各有一百零一隻羊,按理每人應繳納一隻羊。經兩人合夥,則繳納三隻羊,每人多繳納半隻羊。(三)少繳納天課。如三個合夥者每人有四十隻羊,按理每人應繳納一隻羊,經三人合夥,則繳納一隻羊,即每人繳納一隻羊的三分之一。
同時合夥者還要具備以下幾種條件,方可按一位納課人對待,徵收天課:(一)合夥者都是繳納天課的人。(二)合夥的資産要達到課額。(三)圓滿一年。(四)合夥者的圈、牧場、飲水處、牧人、擠奶處都是統一的。(五)如果牲畜是同一種類的,則用同一種畜。艾哈默德的主張與沙菲爾派的主張相似,但艾哈默德附加了一條徵收天課時受影響的只是合夥的牲畜,而其他合夥的財産不受任何影響。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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