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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有權向男人提出不娶小妾的條件
伊斯蘭教制定娶多妻的先決條件是公平待遇,但最多只能娶四妻。訂婚時女人或女人的監護人有權對男人提出不能娶小妾的條件,其條件有效,男人必須履行。若男人未履行女人的條件,那麽,女人有權解除婚約。但她同意,不在乎男人娶小妾時,則不然。這也是艾哈默德、伊本•泰米葉等學者的主張。其實,婚姻中的各項條件比買賣、租賃中的條件更爲重要,必須要履行。阿米爾之子吳古白的傳述,穆聖說:“構成合法同居的條件最應履行,那是婚姻的要素。”麥哈熱麥之子米斯外勒的傳述:我聽穆聖站在講演臺上說:“白尼黑沙姆族人要求我准許把他們的女兒嫁給艾布塔裏布之子阿裏,我決不同意,連說三次,除非艾布塔裏布之子阿裏先休掉我的女兒,再娶他們的女兒。因爲我女兒是我身上的一塊肉,她不安,我也不安,傷害她等於傷害了我。”一說:“法圖麥是我的女兒,我害怕她在宗教中受到傷害。”然後,穆聖敍述了他的一位女婿,此人屬白尼阿布迪舍姆蘇族,他表揚稱讚了他,並說:“他和我交談,誠懇老實。他與我結約踐約,我不想把合法定爲非法,把非法定爲合法。誓于真主!真主的使者的女孩和真主的敵人的女孩絕不能同處一個地位。”
伊本•蓋伊目說:這段聖訓包括了許多律例:
1、如果訂婚時女人向男人提出不能娶小妾的條件,則男人必須要履行其條件,否則,女人有權解除婚約;因爲穆聖說:“她不安,我也不安,傷害她等於傷害了我。”
2、人共皆知,穆聖把女兒法圖麥嫁給阿裏時,告訴他不能傷害她,不能使她不安,如果阿裏納妾則等於傷害了他,使他不安,儘管訂婚時未提出這個條件,但與婚約有關。
3、穆聖敍述了他的另一位女婿,並誇獎說:“他說話誠實,結約踐約,”這是對阿裏的旁敲,鼓勵他向他學習,並讓他牢記他的囑咐,不要傷害其女兒,不要使她不安。
4、由此可知,習慣上形成的、認可的事可按文字性的條件對待,若一方未履行條件時,對方有權解除婚約,假若一個民族的風俗習慣是不讓女人離家外出,而丈夫無權干預,象這種習慣久而久之成章成規,那麽,則按文字性的條件對待。
艾哈默德主張:習慣上形成的、認可的事與文字性的條件是一樣的,如叫人洗衣,或漂布,或讓麵包師加工麵包,或讓廚師做飯,或進浴室讓人搓背洗澡,這一切按習慣必付工資,用不著先提出付工資的條件。
假若女人婆家的習慣是不許男人娶小妾,並約定俗成,象這種風俗習慣可按文字性的條件一樣對待。如果女人是名門閨秀,男人知道按習慣不能娶小妾,那麽,象這種習慣也可按文字性的條件對待。而憑世界婦女的領袖、穆聖的女兒法圖麥的身份,更不許阿裏娶小妾。假若阿裏訂婚時提出過娶小妾的條件,那麽,可以履行這種條件,納小妾並非首創之舉。至於穆聖禁止阿裏並娶他的女兒法圖麥和艾布哲哈裏的女兒是有道理的,妻子和丈夫的關係是從屬關係。如果妻子是有身份的,有地位的,那麽,丈夫隨之也有身份、有地位。法圖麥和阿裏就是如此。真主之所以沒讓艾布哲哈裏的女兒跟法圖麥同處一個地位,是因爲她倆在身份、地位方面有著天壤之別。所以,除世界婦女的領袖法圖麥之外阿裏再娶逆徒之女,論地位不相等,論宗教不相稱。穆聖說:“誓于真主!真主使者的女兒和真主敵人的女兒絕不能同處一個地位。”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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