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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先生漏報薪資給太太 法官判准離婚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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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25 00:37:43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先生漏報薪資給太太 法官判准離婚

  在知名的美商公司林x職員在12年前跟妻子協訂分居,在第3年後林男同意,要從按月依薪水4萬元中,給付於妻子3萬,且自己僅留1萬元供生活所需,才結束兩人分居的情形。不料,就在去年太太從稅捐單位的補稅單中,發現先生每月的薪水應有6萬餘元,從此之後便開始冷戰,彼此互不講話,溝通皆是透過紙條,女方在去年以先生,不誠實申報薪資為由,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台中地院最後還是認定雙方並無夫妻之實,判准離婚。


法律教室

  離婚事件在社會一直不斷的上演,就像上述案件,雙方其實並沒有什麼嚴重的傷害、家庭暴力、互毆、通姦等重大過失,但最終法院還是判決離婚,事由是以雙方無法有效溝通,已無夫妻之實,並認定雙方都有過失。

  其中,最關鍵的原因,是林妻發現林男漏報約2萬多元的薪資給她知道,於雙方開始從去年5月就不說話交談、吃飯、出遊等,更不用說夫妻床第之間的關係,上述行為即是為法律上所稱的「履行同居義務」(民法第1052條訂有明文),是以法院裁判離職,平心而論並無不恰當之處。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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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27 22:11:11 |只看該作者
一旦有離婚的念頭,總有一萬個理由來訴請離婚.
離婚已經是常態了.

熾天使(九級)

其實我覺得我滿帥的欸(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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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26 00:03:37 |只看該作者
這標題下的很怪= =

漏報薪資的確是促進這對夫妻離婚的原因 之一

但並不是法官這樣判決的主因

以法律來說就{既無前者 即無後者}的因果條件並不成立

如樓上所說 12年分居 一年多不說話 可見離婚主因並不在漏報薪資

係只成立因果關係 而非相當因果關係

歐好麻煩  就一句

標題好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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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25 23:32:15 |只看該作者
12年前分居  而且夫妻一年多都不說話??那為何還要法院判離  直接離婚不是更快  竟然拖了12年後才離   真是詭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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