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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漏報薪資給太太 法官判准離婚
在知名的美商公司林x職員在12年前跟妻子協訂分居,在第3年後林男同意,要從按月依薪水4萬元中,給付於妻子3萬,且自己僅留1萬元供生活所需,才結束兩人分居的情形。不料,就在去年太太從稅捐單位的補稅單中,發現先生每月的薪水應有6萬餘元,從此之後便開始冷戰,彼此互不講話,溝通皆是透過紙條,女方在去年以先生,不誠實申報薪資為由,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台中地院最後還是認定雙方並無夫妻之實,判准離婚。
法律教室:
離婚事件在社會一直不斷的上演,就像上述案件,雙方其實並沒有什麼嚴重的傷害、家庭暴力、互毆、通姦等重大過失,但最終法院還是判決離婚,事由是以雙方無法有效溝通,已無夫妻之實,並認定雙方都有過失。
其中,最關鍵的原因,是林妻發現林男漏報約2萬多元的薪資給她知道,於雙方開始從去年5月就不說話交談、吃飯、出遊等,更不用說夫妻床第之間的關係,上述行為即是為法律上所稱的「履行同居義務」(民法第1052條訂有明文),是以法院裁判離職,平心而論並無不恰當之處。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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