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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經廢止後,得否再申請商標註冊?
商標經廢止後,原則上仍得再申請註冊,但仍需符合商標法之規定,才能核准申請,例如必須無商標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消極規定。另外,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註冊商標有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情形,經廢止其註冊者,原商標權人於廢止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註冊、受讓或被授權使用與原註冊圖樣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其於商標專責機關處分前,聲明拋棄商標權者,亦同。」
所以,如果商權人有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致與他人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之情形,或商標權人使用商標的結果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法院判決確定時,則商標權人於其商標遭廢止三年內,不得再以與原註冊圖樣相同或近似之商標註冊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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