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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邊境保護措施?
一般而言,商標權人在發現仿冒商品時,這些仿冒商品大多已準備出口至國外或進口販賣,若在依一般民事或刑事程序予以扣押等保全程序,則緩不濟急,所以,修正後商標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了「邊境保護措施」,第一項規定:「商標權人對輸入或輸出有侵害其商標權之物品,得申請海關先予查扣。」申請海關查照,需釋明侵害之事實,及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該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以書面方式向海關提出申請。(商標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例如甲得到消息,乙正準備運送一批仿冒甲商標之商品出口,甲便得依上述規定釋明其商標被仿冒的事實,並且提供海關所核估該仿冒商品離岸價格保證金,向海關提出申請查扣該批仿冒商品。
海關受理查扣之申請後,應即通知申請人;如係符合前項規定而實施查扣時,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被查扣人。所以,乙若被海關實施查扣時,海關會以書面通知乙,此時乙可以依商標法第六十五條第四項:「被查扣人得提供與第二項保證金二倍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請求海關廢止查扣,並依有關進出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提供二倍於甲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請求海關廢止查扣,此二倍之保證金為被查扣人敗訴時之擔保。
申請人或被查扣人均得申請海關檢視查扣物,海關於不損及查扣物機密資料保護之情形下,便得依其申請准其檢視查扣物。(商標法第六十五條第五項)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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