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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兄長結夥洗劫自己的親弟弟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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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21 18:35:53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兄長結夥洗劫自己的親弟弟

  高雄縣一名醫師及其妻,遭到五名不法歹徒侵入住宅,以電擊棒、膠帶、尼龍繩等犯罪工具,將被害人綑綁,及強逼他們交出財物。據警方調查後,發現其中的主謀,竟是從前一起長大的兄長,兄長夥同其他四名共犯,洗劫自己的親弟弟。最後,高雄地方法院對於主謀判處重刑八年十個月。
  法官判決書內指出,被告嚴xx當醫生的親弟,早在十多年前就分家產,因覬覦弟弟是醫師且家境富裕不錯,就結夥犯下這一起親兄弟的強盜案。
  被告等人以持電擊棒、膠帶、尼龍繩等犯罪工具,強行進入被害人住處,將他們綑綁後,同時還以脅迫方式要求被害人寫下五百萬元債權書,並交出銀行帳戶的存摺、不動產權狀及印鑑等物品。最後被害人受不了威脅,於是答應交付他們五百萬元,簽立總金額421 萬元之本票四紙交給主謀。主謀並當場拿出事先已寫妥之和解書,並命令被害人簽名及將日期倒填為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後,再由被害人之妻在見證人欄下簽名及捺印指紋,故而想製造假象擁有債權五百萬之利益,致使警方誤導偵辦方向。

法律教室:

  加害人亦是自家人,自家人想要偷拐強騙自家人,事實上相當容易,因為一般人不會特別防範自己的親人,故常可以看見相似的新聞,上述就是一個明顯案例。依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以強暴至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為加重強盜罪,得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參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另外,五名被告無故侵入他人之住宅,應屬違反刑法第三百0六條無故侵入住宅罪,及以尼龍繩將被害人綑綁,應屬違反刑法第三百0二條剝奪行動自由罪,另以強暴方式要求被害人簽下本票及和解書,應為違反刑法第三百0四條強制罪;惟將上述被告等所犯刑法競合之後,應依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論處即可。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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