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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25 00:48:54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衣單僧物

  古代叢林,僧眾出外雲遊參訪,必須具備衣單和戒牒才能到寺院掛單。因此,《敕修百丈清規》云:「將入叢林,先辦道具。」道具即衣單僧物,是資生辦道之具,包括三衣一缽等頭陀十八物。其中三衣即九條衣、七條衣、五條衣等三種袈裟,又稱「福田衣」、「百衲衣」,代表著出家僧侶的功德、精神,也是出家人的形象特徵。
  
  佛教傳入中國後,由於習俗與氣候的關係,三衣只在法會佛事時穿著,平時則穿短褂、中褂、長褂或大袍。
  
  三衣與一缽是出家僧眾所有物當中最為重要者。缽是出家人的食器,又名「應量器」,出家人托缽乞食,堪受人天供養,故代表「福田」。三衣缽具是受戒時不可少的僧物,順治皇帝讚僧詩云:「天下叢林飯似山,缽盂到處任君餐,黃金白玉非為貴,唯有袈裟披肩難。」無論是三衣或缽,都代表清淨的僧團,象徵修道者的人格。禪宗所謂傳法就是傳其衣缽給弟子,稱為「傳衣缽」,因此又引申為師者將佛法大意傳授予後繼者。據《付法藏因緣傳》卷一記載,摩訶迦葉將入涅槃時,入雞足山敷草而坐,捧著佛陀所授的衣缽,等候彌勒菩薩降生成佛,再把佛陀的衣缽轉給當來下生的彌勒菩薩。我國禪宗初祖達摩由印度東來時,也將衣缽傳給二祖慧可,以為法脈相傳的證物。
  
  此外,頭陀十八物尚有:楊柳枝、澡豆、水瓶、坐具、錫杖、香爐、奩、濾水囊、手巾、刀子、火燧、鑷子、繩床、經律、佛像、菩薩像等,除此別無他物。所謂「衣單兩斤半,隨身十八物」,出家人生活簡樸,不受物役,不為物累,就像行雲流水一樣雲遊四海,處處為家,所以出家人又稱為雲水僧。
  
  頭陀十八物都是增長善法之具,各有其用途、意義。例如,錫杖:錫者,輕也,依倚是杖,除煩惱,出三界故;錫者,明也,得智明故;錫者,醒也,醒悟苦空,三界結究故;錫者,疏也,持者與五欲疏斷故。因此錫杖又名智杖、德杖,彰顯智行功德本故。佛制持杖,一來用以防身,再者於白衣舍前振錫可令施主出應,同時還可提攜行李,協助老瘦無力、病苦嬰身者行走,尤其行腳雲遊時,若於路上看到動物的死屍,可利用禪杖就地掩埋,這也是慈悲的體現。
  
  濾水囊是用於飲水時過濾水中微生物之用,為器雖小,其功甚大,為護生命故。坐具是用於禮佛拜僧之用,同時可敷設於地,避免坐臥時污損三衣。
  
  臥具、衣服與醫藥、飲食合稱「四事供養」,是信眾對僧眾的供養物。在原始佛教的戒律中,經常討論有關衣食的問題,例如佛陀制戒規定,每一個出家人只能擁有「三衣一缽」,超過此數就是犯戒,即使是佛陀本身,也堅守此戒。因此,當佛陀的姨母供養佛陀兩件親手縫製的金縷袈裟時,佛陀則將其中一件轉贈他人。這是說明出家人澹泊物欲,生活力求簡單,不在衣著上費心,而以修行、道德、慈悲來莊嚴自己,因此能開闊無限寬廣的世界。
  
  不過,佛教自東漢傳入中國,歷經各個朝代的發展,由於文化習俗不同,以及受到政治等因素的影響,僧服的樣式和顏色由來紛雜不一。民國初年,太虛大師極力倡導僧服統一,佛光山多年來也力行實踐,從短褂、羅漢褂、長衫到袈裟,完全由常住統一製作,因此,樣式、顏色都能整齊劃一。因為僧服的統一,也是復興佛教,重整僧伽制度的重要一環,故希望由佛光山做起,進而推及整個佛教界。

來源:佛教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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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25 14:06:10 |只看該作者
度牒
度牒是國家對於依法得到公度為僧尼的所發給的證明文件(度是說度之入道)。度牒在唐代也稱為祠部牒,都是綾素錦素鈿軸(北宋用紙,南宋改用絹,見《宋會要輯稿》第六十七冊《職官十三》),就是品官所用的綸誥(其實物在日本還保存有最澄入唐所得的一軸,那上面詳載僧尼的本籍、俗名、年齡、所屬寺院、師名以及官署關係者的連署)。僧尼持此度牒,不但有了明確的身份,可以得到政府的保障,同時還可以免除地稅遙役。
宋贊甯據《唐續會要》載(會昌)六年(846)五月制:「僧尼依前令兩街功德收管,不要更隸主客,所度僧尼仍令祠部給牒。」贊甯因《續會要》上文有天寶二年事,遂認六年為天寶六年,而謂度僧給牒即從那時開始(《僧史略》卷中《管屬僧尼》條)這是錯誤的。武後延載元年(694)僧尼即隸祠部,故祠部給牒也不見得如《僧史略》所載是從天寶六年開始。度牒的發給與登記僧尼名籍有關,南北朝既已有僧籍,度牒也可能開始於唐代以前。不過它的發給究始於何年,現在還沒有定論。
自從北魏北周兩次摧毀佛教之後,直至唐初,全國僧尼還只有十萬左右(《廣弘明集》卷十二)顯慶六年(661)高宗於天官寺度僧二十人(《舊唐書》卷四《高宗本記》)。其後年有增加,中宗時尤甚:那時造寺費財數百億,度人,免租庸者數十萬(《舊唐書》卷一百零一《辛替否傳》),並且公主外戚都請度人為僧尼,也有私出財造寺者,富戶強丁都設法避役,幾乎到處皆是(《舊唐書》卷九十六《姚崇傳》)。當時僧尼之冒濫,可想而知。玄宗即位,姚崇秉政,因僧惠範附太平公主亂政,即謀沙汰僧尼(《舊唐書》卷三十七《五行志》),雖未能徹底施行,而唐王朝對於度僧事宜,已開始重視。天寶重申祠部給牒之令,也還有限制出家人數和遴選出家人才之意。唯僧尼受牒必須納錢,因此度人為僧,統治者也有好處。早在唐代中宗景龍二年(708),就有賣度牒的弊政。即如身份很低的屠沽,用錢三萬也可得度(《資治通鑒》卷二百零九)。後來政局不穩定,這種收益更覺有必要。如天寶十四年(755),安祿山叛亂,軍費增多,政府財政支絀,就派人到太原去納錢度僧尼道士,十天左右得錢百萬緡,因此第二年又度僧道收貲(《癸巳存稿》卷十二)。肅宗至德元年(756)「彭原郡以軍興用度不足」又「權賣官爵及度僧尼」(《舊唐書》卷十《肅宗本記》),當時度牒費貴至百緡(《佛祖統紀》卷四十)。安史之亂以後,國家財政逐漸穩定,大曆十四年(779)代宗始令「自今更不得奏置寺觀及度人」(《舊唐書》卷十二《德宗本紀》上)。其後綱紀隳弛,甚至地方官吏也往往以度人謀財利,如徐州節度使王智興聚無厭,當敬宗生辰那一月裏,即於泗州置僧壇度人以圖厚利,江淮百姓皆結隊渡淮(《舊唐書》卷一百七十四《李德裕傳》)。當時剃了頭髮的人到達之後,各納二緡,給牒即回,別無法事(見《全唐文》卷七百零六《王智興度僧尼狀》)。此外各地類此情形的不一。



宋代度牒,不僅有法定的價格,而且它的價格還隨使用範圍的擴大而與日俱增。元豐七年(1084)著令度牒每道為錢百三十千,夔州路至三百千,以次減為百九十千,元祐間定價為三百千。南宋紹熙三年(1192)定價為八百千。元豐至紹熙,百年間度牒價格增至六倍以上,而它的用途也異常寬泛。如北宋神宗時「河北轉運司幹當公事王廣廉嘗奏企度僧牒數千道為本錢於陝西轉運司私行青苗法,春散秋斂」(《宋史》卷一百七十六《食貨志》)。這樣以度牒充青苗資本,限制高利貸者的盤剝,減輕人民負擔,增加朝廷收入,算是第一類。神宗熙寧六年(1073)賜夔州路轉運司度僧牒五百置市易於黔州,這樣以度牒充市易本錢,防止大商人壟斷物價,穩定市場,並增加朝廷收入,算是第二類。英宗治平四年(1067)「給陝西轉運司度僧牒,令糴穀,賑霜旱州縣」(《宋史》卷十四《神宗本紀》)。熙寧三年(1070)四月「丁卯給兩浙轉運司度僧牒,募民入粟」(《宋史》卷十五《神宗本紀》)。熙寧七年(1074)「八月丁丑賜環慶安撫司度僧牒,以募粟,賑漢番饑民」(同書同卷)。南宋孝宗乾道三年(1167)八月「四川旱,賜制置司度牒四百,備賑濟」(《宋史》卷三十四《孝宗本紀》)。次年(1168)綿漢等州饑「五月癸亥出度牒千道,續減四州科調」(同書同卷)。八年(1172)十二月「甲寅雨雹,以度僧牒募閩廣民入米」(同書卷三十五《孝宗本紀》)。淳熙十四年(1187)七月「辛酉,江西湖南饑,給度僧牒鬻以糴米備賑糶」,「八月辛未賜度牒一百道,米四萬五千石備賑紹興府饑」(同書同卷)。這樣以度牒作賑饑之用,算是第三類。北宋徽宗大觀元年(1107)閏十月二十六日詔:明州育王山寺掌管仁宗御容僧行可,賜師號,度牒各二道,用為酬獎(《宋會要輯稿》第二百冊道釋一)。南宋高宗建炎元年(1127)五月一日赦,暴露遺骸許所在寺院埋瘞,每及一百人,令所屬勘驗,申禮部給度牒一道。紹興二年(1132)改為每及二百人給度牒一道(出處同上)。次年(1133)九月七日,陝西諸路都統制兼宣撫處置司都統制吳玠,母劉氏墳寺乞賜名額。詔以報功顯親院為額,仍歲給度牒一道(同上)。乾道六年(1170)湖州馬墩鎮行者祝道誠收葬運河遺骸千二百六十有餘,蒙賜度牒並給紫衣剃度(同上)。八年(1172)二月建康府僧普立童行彭普海「以管乾皇兄元懿太子道饡所香火已及三年賜度牒一道」。五月饒州饑,僧紹禧行者智修煮粥供贍計五萬一千三百六十五人,僧法傳行者法聚煮粥供贍計三萬八千五百六十一人,詔行者智修法聚各賜度牒披剃(同上)。九年(1173)三月敘州男子郭惠全自少出家,母死,負土成墳,孝節感著,賜度牒一道披剃為僧(同上)。這樣以度牒旌表有功或孝節,算是第四類。南宋時期,軍事倥傯,財政支絀,朝廷還往往以度牒充軍費,如紹興九年(1139)八月乙丑「給新法度牒紫衣師號錢二百萬緡,付陝西市軍儲」(《宋史》卷二十九《高宗本紀》)。紹興十一年(1141)宋金激戰於廬州,「三月庚子朔張俊進鬻田及賣度牒錢六十三萬緡助軍用」(同書同卷)。甯宗嘉定十一年(1218)正月,乙未「以度僧牒千給四川平費」(同書卷四十《甯宗本紀》)。理宗淳祐七年(1247)四月庚戌「出緡錢千萬,銀十五萬兩,祠牒千絹萬並戶部銀五千萬兩付督視行府趙葵調用」(同書卷四十三《理宗本紀》)等都是,算是第五類。此外朝廷還以度牒經營商業,如北宋神宗熙寧七年(1074)「遣三司幹當公事李杞入蜀,經劃買茶於秦鳳熙河博馬,而韶言西人頗以善馬至邊,所嗜唯茶,乏茶與市,即詔趨杞據見茶計水陸運致。又以銀十萬兩帛二萬五千,度僧牒五百付之,假常平及坊場餘錢,以著作佐郎蒲宗閔同領其事」(同書卷一百八十四《食貨志》),算是第六類。後來朝廷還以度牒幫助改革幣制,如南宋光宗紹熙三年(1192)「出度僧牒二百收淮東鐵錢」(同書卷三十六《光宗本紀》),算是第七類。總之:宋朝一代,度牒可以作為貨幣來應用。



度牒領得之後,可以免丁錢避遙役,保護貲產,這是唐到北宋的一般現象。因此豪強兼併之家,公然冒法,買賣度牒,從中取利,甚至有偽造度牒的(《宋會要輯稿》第六十七冊《職官》十三)。南宋時代,因疆域縮小,朝廷收入減少,所以在紹興十五年(1145)正月辛未,又命「僧道納免丁錢」(《宋史》卷三十《高宗本紀》)。乾道七年(1171)「詔寺觀毋免稅役」(同書卷三十四《孝宗本紀》)。淳熙五年(1178)正月「癸卯罷特旨免臣僚及寺觀科遙」(同書卷三十五《孝宗本紀》)。這樣,就連持有度牒的僧尼,也不能免除稅役了。不過他們還可以享受其他種種權利,度牒仍有它一定的價值,所以到紹興二十七年(1157)州縣還有出賣亡僧度牒而不繳申祠部的情形(《宋會要輯稿》第二百冊道釋一)。



明代僧尼依然給牒,明太祖洪武十四年(1381),詔天下編賦役黃冊規定「僧道給度牒,有田者編冊如民科,無田者亦為畸零」(《明史》卷七十七《食貨志》)。清世祖順治八年(1651)免納銀給牒。其後又將田賦(土地稅)和丁稅(人頭稅)歸併為「地丁」一種賦稅。以地歸丁,不須報牒免役。但為了限制僧尼的數量,依然嚴行發給度牒的制度,一直沿用到乾、嘉時代,後來何時廢止(見《大清會典‧事例》),還不清楚。
蔡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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