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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自拍色情照在電子相簿,已觸犯刑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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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16 00:47:54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 x 1
自拍色情照在電子相簿,已觸犯刑法

  報載北市刑大電腦組連日來執行「淨網」專案,發現許多網站提供「電子相簿」功能,供民眾將平日拍下喜歡的照片上傳存檔;卻有人上傳自拍猥褻照片、男女性交的「網愛」片段,透過連結方式迅速散播,對青少年身心及社會風氣影響甚鉅。警方指出,在電子相簿內張貼、上傳猥褻照片照片,已構成刑法妨害風化罪中所謂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可以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於公開網站上刊登猥褻照片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如該猥褻照片所拍攝之對象並未同意或該猥褻照片為合成照片,則除觸犯前述法條外,另會觸犯刑法一十條之毀謗罪。

如該猥褻照片所拍攝之對象為未成年人,則會另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條文內容如下:

一: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 引誘、媒介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五:以犯第二項至第四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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