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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購物受騙,賣家函送偵辦
二十六歲張姓男子在網路上販賣手機及數位相機,要求得標者以轉帳方式付款,但得標人付款後卻無法連絡上賣家,等未收到貨品才知道受騙,警方依詐欺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把張姓男子函送法辦。
一、本案賣家藉由網路販賣商品之行為,傳遞不實的資訊(行使詐術),導致他人誤以為其真有商品要販賣(陷於錯誤),並依賣家指示把貨款轉帳匯入其所指定的帳戶內(錯誤導致了其為處分財產之行為),但付款後並未收到貨品處分財產的行為又導致了被害人遭受財產上的損害。這是典型的詐欺行為,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的詐欺取財罪。如果是以犯本罪為常業者,則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的常業詐欺罪,可加重處罰。此外,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將常業詐欺列入所稱之重大犯罪。而以洗錢為常業者,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民事責任,被害人可依民法第九十二條主張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撤銷其意思表示,依不當得利或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其已支付之價金(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七百六十七條)。當然,也可以不撤銷意思表示,而請求對方依約履行交付買受物(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他方不履行,則可請求損害賠償。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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