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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淺談「肖像權」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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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3-10 01:22:24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淺談「肖像權」

  「哎呀!!別拍了!別拍了!」

    您是否曾經當上不知名人士珍藏的相片主角呢?還是您曾在無意間發現自己的玉照出現在某個網站上呢?尤其網際網路上的「虛擬相簿」,任何數位化的相片都可以上傳至網路上供人觀賞。以及拜科技發展之故,代表新科技結晶的照相手機,在您不知不覺的情況下,就被拍照了;還有更可惡的便是時而傳出男女朋友因為分手結怨,憤而將交往時隱密的照片貼在網路上流傳等等的社會問題,如此種種作為,實在令人非常恐懼。我們曾在「小姜法律生活報第二十六期」曾以「偷拍風氣盛行,『黃色恐怖』出現!」為題撰文為大家解說偷拍行為的刑事責任,事實上,偷拍的行為還侵犯民法上「肖像權」,必須負擔民事法律責任,今天就讓我們來談一談。

    我國民法雖然沒有對「肖像權」一詞做明文規範,但是在民法第十八條所規定之「人格權」裡就包含了「肖像權」;而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規範的「隱私權」,也包含「肖像權」的概念。所謂的「肖像權」,是指以自己的肖像為利益的權利,自己對自己的肖像是否公開具有自主權。所以無論您是因為街頭攝影、或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遭偷拍,拍攝者在未經被拍攝者同意下就以他人作為對象而攝影,再加以公開散佈或作為廣告,都構成對肖像權及隱私權的侵害;還有一種情形是,雖然您有授權他人可以使用您的肖像,但是他人的使用超越了您的授權範圍,也同樣構成肖像權的侵害,以上情形,被害人都可以根據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以及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請求慰撫金;當然,侵害肖像權可能發生的名譽損害,也得以請求回復名譽;又如果加害人因為這樣的行為而得到財產上的利益,被害人更可以依據不當得利規範,請求加害人償還所得利益之價額。

    也許你很想問,新聞當中所出現的畫面,不論是拍攝犯罪嫌疑人或是街頭記實,記者是否都已經過被拍攝者的同意?或是記者有特權呢?事實上,記者的採訪屬於「新聞自由」的規範,因為新聞自由與公眾「知的權利」相關,是為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新聞自由」雖然是可以被允許的,但是這樣的自由也必須兼顧個人隱私權的保障,才能在憲法保障新聞自由與人民固有的權利間取得平衡。因此諸如狗仔隊的報導,在未經被拍攝者同意下,秘密跟蹤並拍攝整個行為過程(包括車內及屋內照片),該行為已經構成侵害他人隱私權,同時侵害他人公開其肖像的自主權利,侵害肖像權。我們也曾經多次撰文介紹狗仔隊侵害隱私權的法律問題(詳見狗仔隊的法律問題「創刊號」、擅闖民宅,狗仔隊該當何罪?「第二期」、作賊喊抓賊,狗仔隊無所遁形!「第五期」),顯示法律對隱私權的關注。

    科技發展至今,透過數位化科技的應用,盜攝者可以在神不知鬼不覺的情況下探究他人隱私,肖像權與隱私權的保障是越來越困難了,科技對人們來說,究竟是好是壞?有朝一日,當盜攝者發現自己的肖像也被放在網路相簿上遭人流傳時,他應該感嘆究竟是科技造福了自己,還是傷害了自己呢?

    所以,您應該選擇秀出自己,放上自己的照片吧!(但請勿妨害善良風俗哦!)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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