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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種分手後糾纏的法律責任
男女朋友分手過程不平順,發生感情糾紛,真是剪不斷理還亂,經常見到在分手後一些激烈的作為有以下幾項:
跟蹤與偷拍
男女雙方在分手時並未做妥善溝通,一方會不停地糾纏,想知道分手原因,甚至懷疑因為有第三者介入,情緒激動的一方甚於會跟蹤另一方或偷拍與他人的活動,因而造成許多困擾。
跟蹤的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將可處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至於偷拍行為涉及隱私,處罰較重,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恐嚇
俗語說,相罵無好言,男女雙方若是在多次吵架後的分手,在吵架的過程中任誰都會有非理性的言語,諸如「要讓妳全家好看」、「給妳死」等等,甚至於有時候會不斷傳送手機簡訊或電子郵件給對方,這些會讓人心生恐懼的話語,有可能會構成刑法上恐嚇安全罪,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散佈猥褻言論
還有一些惡劣的人,在分手後會傳簡訊或電子郵件給對方,內容並非恐嚇安全的話語,而是關於調戲、猥褻的文字或圖片,這些情形會構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3項「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傷害
傷害行為也是在男女分手時經常發生,更激烈的行為如潑硫酸等,傷害行為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如果導致他方受到重傷,則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散布誹謗言論
有些男女朋友分手後,一方不甘被甩,就會開始散佈謠言與誹謗話語,或是寄黑函到另一方求學或工作場所,甚至於在網路上留言,這些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誹謗行為,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至於散布文字、圖畫犯加以誹謗者,包括用黑函、光碟或透過電子郵件等行為,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將私密照片或電話號碼傳送至網路上
最惡劣的分手後報復行為,莫過於將私密、親密照片上傳至網路,供人閱覽或乾脆用寄E-MAIL的方式傳給不特定人,徹底破壞對方的人格、尊嚴與形象,傳送私密照片涉及散佈猥褻物品,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實務上還發生一種情形,就是分手後男方到一夜情網站,留下女方的手機號碼,謊稱女方從事援交,讓其他男子大打騷擾電話給女方,讓女方不堪其擾,此種情形乃以偽造不實文字,足以妨害女方之名譽行為,網路文字目前被司法實務承認屬於刑法上文書的一種,因此這樣的行為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加重誹謗罪,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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