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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7 00:48:02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聖事的必要性

必要就是由於一內在的本原(如天主的存在),或由於一外在的原因,所不得不有的(神,1:82,1:Necesse est, ,quod non potest non esse)。外在原因可以是一個目的因或主動因。目的因所加的必要性(necessitas finis)就是:要達到某一目的不能用某一方法(如食糧之于人生),或至少,若不利用某一方法便不容易達到目的(如交通工具之於旅行)。主動因所國的必要性是:非有某一行動不可的必然性(Necessitas coactionis)。高度的適當性廣義地也可算是一種必然性(necessitas convenientiae vel congruentiae. 神,1:82,1)。

一、從天主方面

天主可以不用聖事而賜予恩寵——確定意見

天主憑著他的全能和自由,可用一種完全精神性的方式賜與恩寵。聖事的建立對於天主並非絕對必要的。神,3:72,6-1:“天主的德能不必依靠聖事”(Virtus divina non est alligata sacessitas convenientiae vel congruentiae)。而且教會既是一個可見的宗教團體,也要求可見的宗教表記(notae quaedam et symbola, quibus fideles internoscerentur.羅馬要理書,2:1,9,4)。聖事對於信友們的靈修生活也有裨益:精神生活需依賴物質因素,使人修習謙德;恩寵的可見記號使人修習信德與依恃之心;信友屬於同一奧體,促進修練愛人之德(神,3:61,1;護,4:56;羅馬要理書,2:1,9)。

二、從人方面

新約的聖事對人的得救是必要的——信理

正因建立了聖體聖事,並且把恩寵的傳予與它聯在一起,雖然並非所有的聖事對每個人都是必要的,但是個人的得救需要聖事(方法的必要necessitate medii)。在某些情況下,願望領受聖事可以代替實際領受聖事(以願望領受的聖事votum sacramenti)。

新教人士削弱聖事對得救的必要性,因為他們主張惟獨依賴的信心使人得救。特倫多大公會議針對此說,定斷如下:“若有人說新約的聖事對得救並非必要,而是多餘。沒有它們或對它們的願望,而只藉信心便能獲至天主所賜成義之恩,雖則並非所有聖事對每一個都屬需要,此人當受絕罰”(Si quis dixerit, sacramenta novae Legis non esse ad salutem necessaria, sed superflua, et sine eis aut eorum voto per solam fidem homines a Deo gratiam justificationis adipisci, licet omnia singulis necessaria non sint: A. S. 鄧847)中古世紀的“純潔派”(Cathari)也反對聖事的必要性。
聖事是天主所定使人獲得永生的方法。其中三件通常是得救所必需的:各人所需的洗禮、重罪後所需的告解,全教會所需的神品。其他聖事也是需要的,沒有它們,不容易獲得拯救。事實上,堅振是洗禮的補充,病人的傅油禮是告解的補充,婚配是使教會團體延續的基礎,聖體是一切聖事的目的(神,3:65,3,4)。

來源:信理神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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