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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19 11:42:23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信理與異說

一、信理

教會從基督那裡,承受了赦免洗禮以後所犯諸罪之權——信理

特倫多大公會議針對新教人士,定斷如下:基督曾將赦罪與不赦罪之權,託付給宗徒們與他們的合法繼承人,使受洗後陷於罪愆的信友們與天主和好。赦罪之權不僅包括宣講赦罪的福音之權,如新教人士所解釋的,抑且包括真正地赦免諸罪之權(鄧894,913)。

二、異說

古代與中古時期的某些離異的支派曾對教會的赦罪之權,與以限制,並認為信友們也有此權。蒙丹派人士(montanists如戴爾都良)主張拜偶像,通姦與謀殺之罪不得赦免,而視那些“神修者”(Spirituals)具有赦罪之權。諾伐軒派人士(Novatianists)拒絕背棄信仰的人回歸教會的懷抱。他們認為教會只應該由“純潔者”(The pure)所組成,因此摒絕那些曾陷於大罪境界的信友。同樣地,多那忒派人士(Donatists)取消那些陷於大罪的人作懺悔或返歸教會的可能性。華爾道派人士(Waldenses),威克利夫派人士(Wycliffites),“卡達裡”(Cathari)胡斯派人士(Hussites)放棄教會的聖統制度,認為一切善良與熱忱的信友都有赦罪之權。威克利夫還認為,罪的外在的告明是多餘而無用的(鄧587)。

新教人士完全否認教會有赦罪之權。雖然最初他們曾在洗禮與聖餐之外,保留赦罪與補贖,視之為第三件聖事(Apol Conf. Aug. , Art. 13),而新教的成義理論必然地導向真正赦罪權的放棄。實際上,如果成義並非罪的真實的消除,而只是一種外在的“不歸罪”,或基於依賴的信心之“罪的蔽隱”,那麼赦罪(absolution)也並非罪的真正解除,而只不過是宣佈(nuda declaratio)諸罪已因著依賴的信心而得到解除,即不再追索罪罰。

新教人士否認懺悔與洗禮聖事回異,而其本身為一件聖事;認為懺悔與洗禮根本是同一聖事,由於罪人記起領洗時赦罪的保證,必重發洗禮時依賴的信心,洗禮以後所犯諸罪便得以赦免。所以新教人士主張,懺悔只是“回歸到洗禮”(regressus ad baptismum)。按照奧斯堡信條第十二款,懺悔包括二個主要的因素:痛悔,即“由承認罪而加諸良心的恐怖”(terrores incussi conscientiae agnito peccato)以及因基督的緣故而蒙赦罪的“信心”。他們認為不需要告明諸罪,因為救恩者對於懺悔者毫無轄治權可言。他們放棄懺悔者應作的補贖,而以為這一補贖有損於基督的補贖功效。

現代主義人士(洛阿西A. Loisy)主張初期基督教並無教會權威所認可的信友陷罪後的和好禮節。後來教會雖有了懺悔的制度,但是並不稱它為聖事。他們認為若,20:22-23與路,24:47(宣講懺悔赦罪的道理),瑪,28:19(命令給人付洗)的意義相同,因此上述這些句句都指點洗禮時的罪之赦免(鄧2046-47)。

來源:信理神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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