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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懺悔聖事的必要性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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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22 00:50:41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懺悔聖事的必要性

對於那些領洗以後重陷於罪的人,懺悔聖事對他們的得救是必要的——信理特倫多大公會議將懺悔聖事的必要性與洗禮的必要性相提並論(鄧895)。兩者都兼有規誡的必要性與方法的必要性。規誡的必要性,是因為天主建立了聖事,方法的必要性,是由於聖事的目的是使陷罪的信友與天主和好。在必要情況下,實際領受聖事可用願領聖事(votum sacramenti)來代替。

教父們往往把懺悔聖事與洗禮相比,並採用下列名詞:“艱苦的洗禮”(聖若望•達馬森,正統信仰闡釋,4:9)、“懺悔的洗禮”(聖費拉特利Filastrius, De haer. , 89)、“淚之洗禮”(聖葛利哥裡•納齊安松,Or. , 39,17)、“藉懺悔與淚之洗禮”(聖若望•達馬森)、“沉舟後的第二塊救生板”(Secunda post naufragium tabula; 聖熱羅尼莫書信,130,9)。這些話給我們指示出懺悔聖事的必要性。

在第四次拉脫朗大公會議(1215年)及特倫多大公會議中,教會明定凡信友每年至少告解一次,更清楚地確定了天主建立聖事時所隱含地給予我們的誡命。凡達理智年齡即七歲以上的信友都有遵守的義務(鄧437,918,2137;法,906)。但按照較可靠的意見,沒有陷於大罪的信友並不一定要遵守這項法律,因為小罪並無告明的必要。

來源:信理神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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