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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運動場上的球可是不長眼睛的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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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6-25 00:08:28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運動場上的球可是不長眼睛的

某黃姓男同學,在台南市極限運動場練習直排輪,不慎與玩滑板的盧小姐碰撞,導致盧女頭部重創,送醫不治。黃男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但台南地院認為黃男有依照運動場地使用規定練習,合乎規定使用運動場設施,無從防範突發狀況,判決黃男無罪。此案,盧女家屬請求附帶民事賠償一千餘萬元也一併被駁回。

這樣的判決究竟「合不合理」?類似的情形,也可能發生在棒球場上,這球棒一揮,球要往那飛可是不長眼睛的,不是嗎?但是,作者認為,該判決的結果只是「無從防範」,如果能證明加害人是屬故意、過失違反球場規則,或運動精神,所肇致的傷害,仍應負起責任。須視具體情形而定。

這個直排輪的例子,黃男從雙U型技術平台南側下滑,在中央平台上空轉體一百八十度,背後倒滑上北側平台;盧女則從北側平台上下滑,在黃男轉體落地時兩人碰撞。檢察官認為,黃男從南側平台下滑時已看到盧女站在北側平台,應注意盧女或其他人隨時會滑進場地,會發生碰撞危險,卻疏於防範,貿然下滑,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同樣的,盧女也有疏於注意場地其他人正在滑行之過失,驟然下滑來不及閃避,致發生不幸。

判決法官認為,根據中華民國極限運動協會規定,從事極限運動人員應配戴頭盔、護膝、護肘,且極限運動場已有人滑行,第二人不可以進場。黃男穿戴頭盔等護具,確定場內無人才下滑,空中轉體一百八十度後背後滑行,是規則容許。判決程序中,法院也委請了極限運動協會技術委員會到場鑑定,意外發生時黃男已下滑,對盧女所站的位置,沒有視線死角,盧女應可看到有人使用場地,需待黃男離場後才能下滑。且盧女未配戴頭盔等護具,違反場地使用規則;黃男並無違反直排輪協會及場地之使用規則,無從預料、防範盧女違反場地使用規則的行為,因此認定其沒有過失責任。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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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6-25 23:20:18 |只看該作者
運動時本來就要很小心..不管是什麼運動,一不小心就會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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