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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約「換妻」的婚外性行為,其法律效力為何?當事人可否訴請法院判決強制履行?
(一)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所謂「公共秩序」,係指國家社會之一般利益而言,所謂「善良風俗」,係指社會的一般道德觀念而言。又依實務見解,以人身為抵押標的或買賣人身的契約,當然無效,其權利義務關係無從發生,即不得據以責令相對人負交人的義務,亦不能責令相對人賠償損害(最高法院十八年上字第一七四五號判例、十九年上字第二六號判例參照)。
(二)相約「換妻」婚外性的行為,係屬一種發生交付人身或允其發生性行為的債權債務關係,該「換妻」的行為,有悖於民法「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且允許自己或配偶與第三人發生性行為,亦與目前吾人日常生活所實踐之性道德觀念相抵觸,其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依前揭說明,應屬無效,其權利義務無從發生,換妻當事人自不得訴請法院強制履行交付人身或允其發生性行為的判決,如當事人之一方有違約情事,亦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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