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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記錄與累犯
很多人仍誤以為犯罪的前科記錄隔一段時間就可以消除,這是一個不完全正確的認知。
我國刑法上有所謂「累犯」的規定,刑法第47條「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犯罪行為人有累犯之情形,法院於處刑時,必定應依法律加重二分之一;行為人雖非累犯(即犯罪前五年並無犯罪記錄),但仍有犯罪前科記錄(逾五年),法院仍可依照刑法第57條審酌「犯罪之動機、目的、品行等」,為科刑輕重的判斷,雖非加重二分之一,但犯罪行為人的前科記錄,法院仍可能加以參考之。
因此,犯罪記錄是一輩子的污點,差別在於再犯時累犯處遇與否。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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