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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存證信函』怎麼寫?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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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7 00:03:58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存證信函』怎麼寫?

「存證信函」,顧名思義可說是一種具有保存證據效力的函件或書信,是經過郵局來證明發信日及發信內容為何的一種證明函件,達到通知的效果。日後萬一存證信函所述的內容,有訴訟或糾紛時可依此證明,可證明那些事項?(一)意思表示內容的證明。(二)寄發時間的證明,尤其對於法律時效的重要性。

存證信函的另一個用途,在於通知,並有警告對方將要採取法律行動的意思,基於一般人不喜歡收到存證信函的原因,因此,通常寫給對方的內容大概就有最後通牒的用語,例如「逾期不出面清償,則追訴民刑事責任,絕不寬貸」,也就是聲明自己的立場。

舉凡欠錢不還、解除婚約、解約退貨、催討租金等等,都可以用存證信函通知對方。

存證信函內容的字眼,要特別注意一點,就是,雖然欠錢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所以,內容也僅止於催促還錢,切勿以「欠錢不還,訴諸社會大眾」,或「走著瞧」,或「出門小心」等字眼,以免反被控訴「恐嚇」。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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