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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貨款催收不回來!怎麼辦?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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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8 00:04:06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貨款催收不回來!怎麼辦?



日前公司交易客戶開立支票付給貨款跳票,經幾番催收,仍不見付款誠意,現在雖已停止交易,但很擔心積欠貨款100多萬無法收回,也一直和交易之業務人員連絡,其負責人經常出差大陸,雖期間有回國卻約不見人……我該如何處理?以確保貨款能收回呢?



一、貨款能確保一定收回嗎?

  本文之解答,並無法確保網友的貨款一定能收回,以免網友誤以為法律能保護一切權利受損害之情形;法律為維護權益之規範,包括『事前的防患』,與『事後的權宜』。然而,大部分的法律事件,都是『事後的權宜』。所以,欠缺事前防患的法律事件,通常只能在事後權宜補救,自無法在已發生損害又難以彌補的事實狀太下,做到皆盡人意,特此説明於先。

二、貨款支票跳票,該怎麼辦?

  當今社會,許多人在權益受損害之時,仍不習慣於「催告請求」(不論是口頭,或是書面),因此而喪失請求契機者,時而有之,值得借鏡。

  票據上所載之兌現期日,為票據義務人應負給付(兌現)責任之法定期日,若該票據未能依期兌現,票據權利人應於法定期間內,行使其權利。

    票據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前開時效規定,為維護票據權益者,應予特別注意。

  然而,避免時效經過的有效方法,包括「寄發存證信函」「提起訴訟」(其餘請參閱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為維護權益者,得參酌行之。

三、債務人似無償還誠意,且有脫產之可能,該怎麼辦?

  未免於債務人脫產,而使得將來債權落空,債權人得行「保全措施」(即實行假扣押),先將債務人之財產扣押後(禁止其轉讓處分、設質),再行法律訴訟;假扣押與訴訟亦得同時進行。

四、以上關於「寄發存證信函」「保全措施」(實行假扣押)「提起訴訟」等,對已發生損害之法律事件,均屬事後之權宜,債權人得斟酌其個案情形,考量其效益、成本而為之。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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