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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對於版大貼文觀後感:
對於有心司法改革立法委員及司法人員們,亟欲獨立於現今司法體制另創成立一個「獨立檢察官機關」,個人無權置喙亦非升斗小民所要關切議題。
我們所關切的乃是,今天我們司法制度有否符合憲法所賦予國家,對於人權即人民生命、財產已善盡保護目的。我國法律(刑法、刑訴法)制定,係採「無罪推定原則」。就此一立善完美制度,我們時時可見濫權起訴、冤獄現象。而確有其完善制度,卻造就惡化之果。行訴法所著之「無罪推定原則」明文,就檢察官啟動偵查犯罪過程中,全有賴於「證據能力」之認定建構被告犯罪事實,然,其證據力是否足以反映突顯被告有罪而全無冤抑,又全然能鞏固這「皇后的貞操」論點?吾人以為?這些現象才是司法人員應該要關切的,唯此方能建立人民對於政府的信賴。以及這至高無上天賦人權所追求普世價值的「生命價值觀」!
復次,台灣冤獄賠償數字亦是驚人的,從88年到97年近十年間,獲得冤獄常者有5435人,共耗費國庫46億8千多萬冤獄賠償金,這些錢都是來自納稅義務人的辛苦血汗錢,由「全民買單」的確非常不公平,其實違法濫權檢察官才是冤獄的始作俑者,應給予嚴厲的制裁,才不會浪費社會資源,並以儆效尤。
反觀,鄰近的日本檢察官起訴案件的定罪率,幾乎達百分之百,其嚴謹程度值得我們借鏡;而我們台灣的定罪率卻不到五成,往往獲判無罪,這種濫權檢察官除浪費社會資源外,更影響執法人員公平公正之形象。在此呼籲羅瑩雪部長應加速司法改革的腳步,啟動「不適任檢察官淘汰機制」,讓檢察官不再違法濫權起訴,而如果對被告「濫權起訴」因而造成冤獄,其賠償本該仿傚日本,該由檢察官負責而非人民納稅錢買單。
中國自古以來,係以農為本建構起這社會體制,故倡導儒學為說而輕忽法治,我們皆受儒家思學影響較深。在戰國七雄時代,秦朝就是重用法家商鞅變法因而成就一統中國大業。就法治教育這一環我們政府並非極為重視。以至迄今國家社會亂象叢生,無疑應以治亂世當用重典來消彌不正之風。上行下效,猶如風吹草偃,德澤千里而不竭枯,並且能夠端正社會風氣穩定社會人心,足見法治之重要性。 奉勸,這些有心從事司法改革檢察官們,請您們先改革這定罪率有效提昇,這才是人民所樂見的。如何讓人民免於恐懼,過著安居樂業的生活,難道這不是國家政府,還有您們這些充滿除惡務盡司法人員天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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