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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車禍雙方私下和解,對於保險公司的保險代位權有無影響?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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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19 00:03:00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車禍雙方私下和解,對於保險公司的保險代位權有無影響?

   車禍和解是一門大學問,如何求償?如何賠償?都必須經過雙方溝通。現在的社會中,保險的觀念越來越普遍,多數的駕駛人都有保險,因此在車禍和解時保險公司或多或少都會參與其中,保險公司在車禍肇事發生後應依保險契約進行理賠,而在理賠後,得依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向對方求償,但是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有沒有限制呢?是不是所有的情況保險公司都可以行使代位權呢?

    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的代位權,是一種債權移轉,也就是保險公司在理賠後,就理賠金額範圍內,將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移轉給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向第三人求償,如果被保險人並沒有權利,自然就不會發生移轉權利的效果,在案例事實一部分,小昕當場與對方達成和解,並拋棄民、刑事請求權,因此保險公司進行理賠後,無法從小昕身上獲得向對方求償的權利,因此保險公司無法行使保險代位權。反之,在案例事實二部分,保險公司先為理賠後,小昕向對方求償的權利並未消滅,自然可以在理賠金額範圍內行使保險代位權。

    就保險公司的角度來看,能否向對方求償的關鍵在於小昕與對方達成和解的時機,看起來對保險公司並沒有保障,但是保險公司可以依保險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在簽訂保險契約當時便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在當事人談和解時在場,否則可以不受雙方和解內容拘束。

    因此我們提醒您,在車禍發生後,應儘速與您的保險公司聯絡,在和解時最好讓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在場,千萬不要等到和解完畢才告知保險公司,事實上,保險公司人員對於車禍案件的和解流程頗有經驗,事前向他們請教,也能避免您在和解當時吃虧。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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