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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保險公司」參加訴訟--車禍事件不得不知
通常之訴訟有原告與被告,我們稱之為「雙方當事人」或「兩造」;然而,兩造當事人間之爭執,可能影響到兩造以外第三人之權益,例如「原告未起訴連帶保證人」,被告之訴訟結果,必定對連帶保證人權益造成影響,因此,民事訴訟程序規定有「訴訟告知」程序,兩造當事人得於訴訟程序中告知「連帶保證人」參加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參加之程序,依同法第59條規定,「應提出書狀於本訴訟繫屬法院」;同法第65條亦規定「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告知之程序,得以書狀或口頭向法院提出,由法院將參加通知送達於第三人。
例如:車禍事件,事故有責之一方,就將來因訴訟結果之賠償義務,依保險契約應由保險公司承擔義務者之情形,得依上開程序告知保險公司參加訴訟。
同法第67條規定「受告知人不為參加或參加逾時者,視無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於訴訟。」
何謂「視為已參加訴訟」?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參加人得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何謂「輔助」?即參與當事人訴訟之一切攻擊防禦。所以,訴訟之勝敗,自參加之後與參加人習習相關,參加人怠於參加或怠於攻擊防禦,則應承受因此所得之訴訟不利益,裁判效力及於參加人,參加人自然不能在訴訟的攻防上有所懈怠,尤其是車禍事件的保險公司,在實務上往往是怠於協助投保當事人進行理賠協商,因此,告知參加是車禍當事人不得不知的訴訟程序。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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