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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需告訴乃論?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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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9-24 00:02:55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需告訴乃論?

     公然侮辱他人,不問是普通公然侮辱或強暴公然侮辱,以及誹謗罪,依刑法第314條的規定,都屬於「告訴乃論」的犯罪,也就是要有犯罪被害人出面告訴,檢察官方會提起公訴,法院才能判處被告應得之罪。告訴乃論是指這類犯罪,非經有告訴人合法告訴,檢察官不得提起公訴,法官不能判罪,法律上均以「本章或ㄨㄨ罪,須告訴乃論」明定之的稱為「告訴乃論罪」。提告的期限是6個月,超過了期限便無法受理。

     至於跟告訴乃論罪相對的「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不論是否告訴,只要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嫌疑,即得偵查起訴,因其侵害法益較重大應予追訴處罰。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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