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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可以隨意搜索住家嗎?
警察可以任意近入民眾家裡,表明要搜索嗎?這樣會不會侵害的住家及個人的隱私權跟居家安寧權?
原則上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8條,警方或檢察官想要進行搜索動作,原則上都需要有「搜索票」,而且這張搜索票也是需要經過法官簽名才可以。
但是既然有原則就有例外,有三種狀況,搜索是不需要搜索票就可以進入住家搜索。
一、附帶搜索:
在刑事訴訟法第130條。會有此種搜索狀況出現,代表為了維護執法人員的安全,所以可以搜索犯罪嫌疑人、被告、證人隨手可及範圍內的物品,而不需要搜索票。
二、逕行搜索: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這是關於現行犯、被告、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當追捕過程中犯人逃入一般民眾住宅,其實那時候執法人員基於「急迫性」,已經沒有時間去聲請搜索票,因為若硬要等搜索票聲請下來才進去搜索,犯人早已經逃得不知去向了。所以這種情況也是不需要搜索票的。
三、同意搜索:
刑事訴訟法第131-1條。當受搜索人自願性同意被搜索,那當然就不需要搜索票了。
如果沒有以上三種情況,那原則上警察是不可以隨意搜索住家。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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