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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購辦退貨 寄存證信函自保
2015-01-05 聯合報 記者陳俊智/桃園報導
消費者意識抬頭,一般民眾認為買來的東西不喜歡就能退貨,但按照法律規定,這個辦法其實只適用在郵購或訪問買賣等消費方式,而這些消費方式也較常發生退換貨爭議。
桃園市政府消保官建議,民眾若要保障自己權益,退換貨時,通知書信最好以存證信函寄送,可避免對方推託未收到文件的可能性,較有保障。
消保官羅明堂表示,郵購買賣主要是指消費者在沒有檢視商品的情況下就購買商品,例如網拍、電視購物和型錄下單,訪問買賣則是業者主動登門銷售商品,例如早期到府推銷的叢書推銷員,這2種買賣契約才受7天鑑賞期的保護。
對消費者而言,郵購和訪問買賣都可在收到商品7天內退貨或解除契約,期限也是從收到商品的第2天開始算起,且無須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退貨通知最好以存證信函方式寄送!」羅明堂指出,多數的消費者都是用電話通知業者,但不肖業者可能事後稱「沒接到電話」,導致不必要的紛爭,甚至民事官司,而存證信函的舉證方式較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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