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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女同志收養」遭法院駁回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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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4-1 01:40:18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女同志收養」遭法院駁回

結識15年的女同志伴侶大龜與周周,六年前遠赴加拿大,由周周接受人工授精產下一對龍鳳胎,一家四口共同生活多年後,兩人去年8月向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收養,是全台首件女同志聲請收養案,但最近遭到法院裁定駁回。大龜說,她和周周聲請收養前,曾有社福專業機構兒福聯盟對她們做出評估報告,認為收養能保障、合法化兩名子女與大龜間的法律關係,在「對兒童有實際利益」的前提下,評估結論認為大龜適合收養。但士林地院以「民法所謂『夫妻』係指一男一女」、「婚姻關係係由一男一女組成」等理由,以及「多元成家方案尚未能凝聚共識」、「收養將對兒童造成負面影響」等理由,裁定駁回大龜的收養聲請。

法律評析
自從婚姻平權(含同性婚姻)草案提出到一讀通過,多元成家的議題持續沸騰著,其中最具爭議性的就是同性者組成家庭對於孩子的影響及正當性,反對立場的理由不外乎是「同性家庭無法給予孩子完整的家庭」、「孩子將來恐遭受到社會異樣的眼光」、「孩子將來的性向令人堪憂」,如同本案士林地院最終仍以同樣的理由來認定孩子若由同性者收養,將會對孩子造成負面的影響而予以駁回。就目前的法律對於收養的規定來看,民法1075條「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即是否定同性者共同收養小孩的可行性。但這樣的法律是否有抵觸憲法所保障人民的平等權不無疑義,畢竟現今人類情感生活的多樣性,已超乎一夫一妻核心家庭之態樣,而該多數人所秉持的異性婚姻唯一合法性,對於其他同性戀者來說,是否就沒有資格去渴望擁有一個家庭?法律給予他們的保障又有哪些?面對這樣的議題,我們也許應該思考的是,同性戀者與生俱來的性向差異,是否應受社會的包容與尊重,又或是該受歧視與排斥?法律又是否該苟以對待與我們天生不同的少數人們?

另一方面,若將來婚姻平權修法通過,小孩之教養及利益應是最核心的重點,不管未來是否修法通過,收養是否成立仍須經由法院認可,該目的就是要確保養子女的利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也有明文規定,法院在認可兒童及少年收養事件,首當應考慮孩童的最佳利益,並且斟酌收養人之人格、經濟能力、家庭狀況等等,並且在收養認可前,還需由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具體建議,皆是用來確保孩童經收養後能夠有妥善的照顧及教養環境。

例如本案曾經由社福專業機構兒福聯盟對她們做出評估報告,認為收養能保障、合法化兩名子女與大龜間的法律關係,在「對兒童有實際利益」的前提下,評估結論認為大龜適合收養。或許面對這樣的評估報告,持反對意見者會認為將來小孩的性向及成長過程會有不利的情況產生,但反觀異性家庭成長的小孩,其所面臨的問題又何止這些?若立法者與司法機關認為同性戀家庭會使子女無法學習男、女兩種性別角色,則同樣理由是否應比照於單親家庭上?若立法機關認為同性戀家庭將導致子女之性格有錯誤之模仿,則又是否對於通姦或其他犯罪者家庭之子女也應持以相同標準?當我們不斷回頭檢視民法的規定,逐漸難以區辨出法律背後的理由與正當性時,該如何調整以保障每個人民的基本權利,將有賴立法者的立法再造。畢竟人類社會與文化條件從來就不是停滯的,法律規範亦然。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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