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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子不如跑馬拉松重要」 妻訴離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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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 00:55:24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子不如跑馬拉松重要」 妻訴離

蘇姓男子和妻子因馬拉松比賽結緣,結婚後蘇妻產子,兩人卻常因金錢、照顧小孩等諸多原因互槓,蘇妻打官司請求離婚。蘇妻罵夫不孝、潔癖嚴重、孩子比不上跑馬拉松,蘇男則反批妻子奢華等,最高法院嘆雙方已經無法維繫婚姻,判准離婚確定。

法律評析

(一) 我國目前離婚方式為協議離婚及裁判離婚兩種。協議(兩願)離婚比較單純,雙方達成共識,找兩個以上證人,簽結離婚協議書,再至戶政機關登記,即可解脫。裁判離婚部分,則是針對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共識的情況下,並符合民法 1052 條之離婚條件,以訴訟方式達到離婚目的。法條內容,大多以某一方之個人權益爭取為目的,以保護婚姻中處於弱勢的一方。

(二)  目前民法 1052 條所規定之十大裁判離婚條件,分別有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家暴、對親屬家暴、惡意遺棄、意圖殺害、重大不治惡疾、重大不治精神病、失蹤三年、故意犯罪遭判決徒刑逾六個月。以上看來,十大條件都以嚴重來做基準,以目前社會趨勢來看,似乎還不夠用,倘若對方對你冷戰,一方以報復心態拒絕協議離婚,也不觸及十大條件時,就是把你綁住一輩子時,你該怎麼辦?我國裁判離婚目前走向破綻主義,即夫妻若因其婚姻已經漸漸出現破綻,而無法再繼續維持圓滿的婚姻時,卻又無民法1052第1項之情況時,可依民法1052條的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是提供十大條件外較為彈性的裁判條件,以處理千奇百怪之裁判離婚型態。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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