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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同事借10萬 滾成千萬
「請鬼開藥單」!臺北市1名女導遊欠債10萬元,向男同事借錢,男同事竟與錢莊業者掛勾,還設局女導遊參與線上賭博,原本10萬債務衍生出1700多萬賭債
法律評析
女導遊向男同事借款10萬元,依民法之相關規定為消費借貸,女導遊針對此筆債權有清償責任。但男同事趁女導遊需錢恐急之情狀,夥同地錢莊貸款,並收取高於法定利率之利息,依刑法第344 條規定,所謂「急迫」,是指被害人面臨經濟上的壓力,陷入惶惶然知其不可而為之的窘境,但不需要到「危難」的程度,不限於生死交關。又民法第 205 條雖明文約定利率逾週年利率 20 %,債權人就超過部分無請求權。衡諸社會一般經濟活動之分際,參以刑法重利罪既是規範社會交易秩序之最低限度,即應以現今民間較高之合法借貸利率為參考指標,行為人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逾此利率收取重利,始為科罰之對象(如當舖業法第 11 條明定,當舖業以年率為準之利率,最高不得超過 30 %)。亦即2 人以上以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推由其中部分之人實施,其未參與實施之共謀者,為學說上所稱之共謀共同正犯,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09 號解釋,仍成立共同正犯,故男同事與地下錢莊業者已觸及刑法第344條重利罪,共謀共同正犯。
且該男同事除趁人之危外又以賺錢為由,誘使女導遊參與線上賭博遊戲。又刑法第268條所稱之所稱「聚眾賭博」,是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行為,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但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亦屬之,男同事已觸及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規定。再則因賭博係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依民法第72條規定應為無效。無效之法律行為,自始、當然及確定不生效力,即不發生該法律行為之效果,而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故賭債非屬債務,贏家無請求賭債之權利,輸家亦無清償賭債之義務。「賭債非債」,也是就是說法律上並不承認賭債的合法性,故由賭債所延伸之債權女導遊不必負清償責任。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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