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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竊盜判無罪 求償35萬遭駁
2015-06-04 聯合報
記者王敏旭/新竹報導
吳姓婦人遭賣場指控偷竊商品,後因無確切證據,遭新竹地院判無罪。吳婦認為她因此案背負壓力而多次輕生,雙親癌症惡化,反控告要求賣場賠償35萬餘元。法官認為,賣場是為了找出嫌犯,並非惡意誣告,且已宣判無罪對吳婦名譽未損害,因此駁回吳的訴求。
賣場的李姓課長當年在商場進行「淨水器」點貨,發現架上商品短缺又未有販售紀錄,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吳婦當時接連2個月在賣場拿起產品,控告吳婦竊盜,檢方並據此起訴。
吳婦否認竊盜,指因不知道商品位置,才隨意放在其他商品區的架上;法官認為,監視器畫面並無拍下吳婦將產品放進包包等動作,宣判吳女無罪。
吳婦指控,被控竊盜是種侮辱,造成精神崩潰、服藥輕生、憂鬱症加劇,雙親因此癌症病況加重,反向賣場提告要求賠償就醫、開庭費用與精神補償費共35萬元。
法官認為,賣場人員發現商品短少,調閱監視器向警方報案,指認吳婦涉嫌竊盜罪嫌並非出自虛構,是正當權利行使行為,且吳婦也獲判無罪,因此駁回吳婦訴求。
來源: http://udn.com/news/story/7321/944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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