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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外遇達12年 告通姦須提新事證
彭男跟妻子結婚多年,卻離家出走與小三同居並開店,彭男兩兒子前去學習,分別跟父親小三前段婚姻所生兩女兒發生感情而結婚,此匪夷所思的發展讓彭妻、小三的敵對關係變「親家母」,小三還升格為「岳母」,倫常混亂。彭男提出離婚訴訟,但地院認為婚姻破裂出於彭男,判他敗訴。
法律評析
通姦罪是告訴乃論之罪,自配偶知道通姦時起六個月內可以提告,但本件彭男和小三的同居長達十二年,通姦行為亦已多年,而彭妻一直都是知情的,故早已超過《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的六個月告訴期間,依法彭妻不能提出告訴。即使在告訴期內,如彭妻曾表示宥恕(指原諒)通姦行為,也不能提告,但若原諒後重提反對立場,之後發現丈夫與小三再有通姦,乃可在發現後六個月內提出通姦罪告訴。
彭男在外與小三通姦產女,同居時間長達十二年,易被外界認為彭妻長期縱容,已宥恕(指原諒)彭男,依法不能再提通姦告訴,但彭妻可隨時反悔,重提反對立場,之後若彭男和小三仍在一起,只要在新發現通姦事實的六個月內,彭妻都有提告通姦的權利,但妻子需要先證明已表達過不再原諒的立場,否則可能會被檢察官認為態度長期屬於「縱容」,因此不起訴彭男與小三。
本件妻子若不告刑事通姦,仍可從民事求償著手,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以小三侵犯妻子的人格權、婚姻權等理由,向丈夫和小三索賠。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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