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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goodperson 於 2015-10-21 10:53 編輯
凶宅、違建 房東有義務告知
2015-10-21 聯合報
記者李順德
內政部研議「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出爐,內容包括終止契約、附屬設備確認、租金給付等,未來若承租人租到凶宅、違建戶,出租人都有義務告知,否則承租人可提終止契約,最快年底前可公告實施。
內政部地政司長王靚琇說,為減少租屋糾紛,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列了廿一項、不得記載列了八項。例如契約內容一定要附「租賃附屬設備確認書」,逐一清點屋內的設備,如電視、洗衣機、書櫃等。
她說,出租人應先告知承租人,建物中那部分是違建、增建或屬凶宅改建;承租人如認為房屋有危及安全或健康瑕疵,即可提出終止租約。
在租金方面,租賃期間若有不歸責於雙方的情形,如大樓突然調漲管理費,屬承租人應繳納者,最高不超過百分之十,超過的部分由出租人支付。不論出租人或承租人要提前終止契約,都應該在一個月前事先通知,否則得繳交違約金。
其他不得記載事項,包括禁止約定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也不得約定交屋後排除瑕疵擔保的責任;為防止出租人因房價、水電、瓦斯上漲而將增加的稅費轉嫁給承租人,也不能約定,增加的稅費由承租人負擔。
來源: http://udn.com/news/story/7321/1262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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