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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情人條款」滿月 發2保護令
2016-03-14 聯合報
記者連珮宇/板橋報導
俗稱「恐怖情人條款」的「家庭暴力防治法63條之1」上月4日實施後,即使無婚姻關係或同居事實,受伴侶暴力威脅仍可聲請保護令,1個多月來新北市已核發2件保護令,新北市家暴中心表示,市府提供庇護住所和就業計畫,讓受害者受到更好照顧。
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主任許芝綺表示,新法上路後不論有沒有婚姻或同居,面對家暴都可聲請保護令,但實際案件中不少受害者顧及子女年幼或害怕失去經濟來源,常選擇隱忍不發,也常有施暴者認錯道歉,受害者就原諒、縱容的案例。
許芝綺說,受害者一定要先有「不應受到暴力對待」的自我意識,才能鼓起勇氣向外求援。很多受害者會有錯誤的自我歸因,包括施暴者毆打是「教育」,「改過」就不會被打等,但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受暴力對待,縱容和隱忍更易釀成悲劇。
新北市家防中心目前根據家暴受害者狀況提供相關配套,除與勞工局合作提供就業計畫,若受害者需獨立居住或養小孩,中心也有庇護所和資金補助,市內公托中心也提供弱勢家庭1成保障名額,最低每月只需1000元就能托嬰,各項協助視情況都可延長。
許芝綺也說,若受害者不敢報警,也可撥打113婦幼專線諮詢、勿陷入孤軍奮戰的困境。此外,保護令核發後受害者若持續遭騷擾或跟蹤,應留存簡訊或line等通訊內容,作為違反保護令的證據。
來源: http://udn.com/news/story/7321/15611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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