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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虧欠人的應該賠償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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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3-17 00:58:19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虧欠人的應該賠償

路加十九章八節:『撒該站著,對主說,主阿!我把所有的一半給窮人;我若訛詐了誰,就還他四倍。』

撒該這樣作,不是出於道理的教訓,乃是由於聖靈的感動。如果是道理的教訓,就不能多,也不能少。若是聖靈的感動,就多一點也可以,少一點也可以。撒該說,我若訛詐了誰,就還他四倍;其實還二倍也可以。利未記的原則是加上五分之一,一千塊錢就還一千二。不過在受感動的時候,就看主的靈要你怎樣作。感動你還四倍也可以,感動你還十倍也可以。在這裡只講原則。所以你們讀聖經的時候要清楚,這不是講教訓,這是聖靈作工的時候所引導的。
  
你在信主之前,如果有甚麼地方勒索人,欺詐人,偷了人,或者用其他不正當的手續得了不應當得的東西,現在主在你裡面作工,你在這些事上就要去好好的對付。這對於你在主面前的得赦免沒有關係,可是與你的見證有關係。

比方說,我在不信的時候偷了某某人一千塊錢;我信了主之後,如果不和他對付清楚,我怎麼能對他傳福音?我在那裡講,也許他心裡一直記得那一千塊錢。不錯,你在神面前得了赦免;但是,你在他面前沒有見證。你不能說,神赦免我了,我不還也沒有關係。不,這和你的見證發生關係。

請你們記得,撒該拿出四倍來,乃是為著見證。當時大家都說,主怎麼能到這一個罪人家裡去?這一個人勒索了多少人,這一個人訛詐了多少人!大家都不佩服。這時撒該站起來說:我如果勒索了甚麼人,我就還他四倍。這一個四倍的歸還,不是神的救恩臨到這一家的條件。這一個四倍的歸還,乃是神的救恩臨到這一家的結果。因為有這一個恢復的行為的緣故,所以在人面前就有見證。這就是見證的根基。

我認識一位弟兄,當他沒有信主之前,對於錢財的事不是太清楚,他的同學相當多都是所謂中上階級的人。他信主之後,相當熱心要帶領同學歸主,但是不行。雖然他非常熱心的向他們傳福音,但是他們說,那有這樣的事!他的錢如何了?他的已往在他們面前沒有挪開。這一個弟兄從來沒有作撒該。他的罪在神面前是赦免了,甚麼問題都解決了,可是在同學面前沒有解決。他必須承認已往的錯,說出已往的錯,賠出已往的錯,然後纔能作見證。見證的恢復,乃是在乎他已往之事的了結。

所以弟兄姊妹,你在信主以前有沒有對不起人的地方?有沒有在東西上虧欠人的地方?有沒有把甚麼東西亂拿到家裡來?有沒有用不正當的手續把甚麼東西拿來?如果有,都應當弄清楚。基督徒的悔改,是要認已往的錯。普通人的悔改,光是悔改行為。比方說,我這一個人是發脾氣的,現在我不發就行了。但基督徒就是現在不發脾氣了,對於已往的脾氣還得承認是錯。不只要在神面前不發,並且要在人面前承認已往發脾氣的錯。這樣,這一件事纔算了結。

就著你在神面前的問題來說,你從前是偷東西的,今天不偷就了了。你曾帶了別人的東西回家,從今天起你不偷了,這一個問題就了了。可是,在人中間不行。就是三年之久你沒有再偷,人還要說某人是小偷。所以你信主之後,還要到人面前作見證,解決已往的錯誤,然後你的地位就清楚了。

出自《水深之處福音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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