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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清晨拿大聲公討債 臉書貼文成鐵證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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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12 20:47:31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清晨拿大聲公討債 臉書貼文成鐵證

混跡新北市新莊的角頭廖敏雄,專門利用替工地包商處理債務糾紛為由,事後再向包商索取高額報酬;廖嫌討債時,還特別喜愛用擴音器,率眾持「大聲公」在被害人住處樓下喊叫羞辱對方;北投警方昨逮捕廖嫌和9名黨羽,警訊後,依組織犯罪等罪嫌移送新北地檢署。

警方表示,綽號「不浪」的37歲廖嫌,平日在新莊地區活動,以在地角頭自居,專門替地盤內工地的包商,處理員工薪資或債務糾紛,趁機索取報酬。

警方說,廖嫌為了向徐姓包商追討應有的酬勞,去年12月14日清晨5時,率多名兇惡小弟,拿著「大聲公」到徐某住處樓下,大喊「今天盧小小來這裡叫你還錢,不還錢,我們給你吃飯吃不下,睡覺睡不安穩!」

事後廖嫌還將討債影片張貼在臉書上炫耀,卻也成了警方蒐報的最佳證據。

來源:免費法律諮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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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12 23:41:13 |只看該作者
清晨拿大聲公討債 臉書貼文成鐵證 人呆不是沒道理的~看~這就是一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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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12 23:31:47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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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12 23:22:48 |只看該作者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2條(犯罪組織之定義)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

從本文觀之,行為人僅以大聲公大喊「今天盧小小來這裡叫你還錢,不還錢,我們給你吃飯吃不下,睡覺睡不安穩!」此舉是否已然涉及這條例所著稱之暴力脅迫,依實務見解尚有疑慮。
縱然將該等一干人,移送地檢署偵辦,警方尚須提供更多相關不法事證,說明其不法行徑,方能依本條例起訴。
偷得浮生半日閒,持竿垂釣樂逍遙,遠離俗世避紅塵,淡泊名利心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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