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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屋主打傷闖入自家後院的男子 法院:防衛過當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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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6-20 10:40:20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屋主打傷闖入自家後院的男子 法院:防衛過當


台北市吳姓男子去年6月下午見張姓男子闖入自家後院的水泥平台,拿手機四處拍攝照片,他上前理論,雙方一言不合互相拉扯,他徒手毆打張的臉部,導致張左右顴骨紅腫,被依傷害罪嫌提告,他辯稱,「當時很緊張,時間很短,可能有拉扯但沒有互毆」,律師也解釋,因張侵入住宅在先,吳來不及考量太多,且張傷勢為紅腫並不嚴重,吳屬於正當防衛。法院認為,後院和住宅內不同,吳防衛過當,判拘役25日,可易科罰金。

張案發後1個月身亡,侵入住宅部分檢方不起訴;鄰居作證指出,當天有看到吳和陌生人在後院水泥平台拉扯,兩人互罵很大聲;吳妻證稱,當天丈夫匆忙進家門,告知她有人侵入後院,要求她報警,「我報警完之後看到兩人在拉扯,我很害怕,就退到屋內去」。

張的妹妹指出,因吳建造的水泥平台和她家相鄰,平台已經侵害她的所有權,當天哥哥持手機要拍攝照片,證明吳毀損住家,才會闖入吳的後院。

法官認為,張未經同意私自侵入吳的後院,侵害吳和家人居住安寧,而後院僅用圍牆、鐵門和外界隔絕,從張妹家仍可望見水泥平台周遭情形,但後院和住宅內部不可相提並論,吳因張侵入土地,傷害張,雖然是出自防衛,但防衛行為欠缺權益均衡,屬防衛過當,依傷害罪判拘役25日,可上訴。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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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是鄰居間為水泥平台侵害所有權的糾紛, 法官認為防衛行為欠缺權益均衡,屬防衛過當,或許有考慮此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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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義世間有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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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6-20 11:43:58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雲想 於 2017-6-20 15:55 編輯

刑法第23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阻卻違法原理:利益衡量(保護利益大於犯罪行為、就可以推翻犯罪行為阻卻違法)。
〈此利益衡量即本案判決吳某防衛過當之理由〉

1.保護利益的存在
2.比例原則:適當性(有效)、必要性(最溫和的手段)、衡平性(具體比較二個利益的大小,如生命<身體比較)
3.行為人對於阻卻違法狀態的認知(是否知道做這行為的意思)

正當防衛(被害人是壞人)→為了保護什麼而犯罪(現在不法侵害發生,客觀判斷)。

正當防衛三大步驟:
1.「現在→急迫的意思」「不法」「侵害→需個人法益侵害」
2.適當性、必要性、不考慮衡平性
3.防衛意思。
學者為了彌補正當防衛在不考慮衡平性的情況下,而無限擴張讓防衛行為過當,因而主張在極端案例下,必要性必須比較嚴格。
續以必要性構成要件,正當防衛必須比較嚴格(財產與生命互相比較)
防衛過當:刑法第23條1項後段(僅有必要性不符合,其他都具足)

結論:吳男對於正當防衛行為之主張如下述,方可構成阻卻違法:
1.不法侵害是否屬現在?必須立即採防衛手段,方能足以保護自己?
2.防衛原因,乃個人生命財產已遭到立即之侵害?非防衛不足以排除!
3.他人是否有無意圖挑唆行為?
4.如僅為保護個人財產利益,而侵害他人生命,則嚴重失衡於法不容。
5.正當防衛必須必須要採最溫和手段為之。

..................................................................................................................................................

1.故吳男不符阻卻違法該當性,屬防衛過當。防衛過當:刑法第23條1項後段(僅有必要性不符合,其他都具足)
2.吳某對於鄰居陽台咸認為,有越界之嫌者,應以刑法竊占罪、民法侵權損害賠償提出告訴,而非以毀損罪究責。


點評

雲想  吳男也許有新愁舊恨加諸一起,但必要性與適當性仍欠缺,例如;甲乙互毆,甲卻拿刀刺殺乙,復以正當防衛欲免責,是否已逾越必要性與正當性?   發表於 2017-6-20 19:18:43
goodperson  吳姓男子有藉機洩恨之疑.  發表於 2017-6-20 16:59:34
偷得浮生半日閒,持竿垂釣樂逍遙,遠離俗世避紅塵,淡泊名利心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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