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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開發土地擅自挖墓 3人判刑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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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8-31 10:23:57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開發土地擅自挖墓 3人判刑


一志投資公司為開發仍有墳塚的土地,「公告」要求子孫遷葬後,逕行雇工挖墓,並用瓦斯噴槍「火化」遺骸送至靈骨塔,民眾要祭祖時才發現祖先墳墓不見。台灣高院依發掘墳墓而損害遺骨罪,判實際負責人方鈾鈞二年徒刑。

判決指出,方鈾鈞和前妻、工人與墳墓所葬之人毫無關係,目的是開發土地,雖曾以公告方式通知墳墓後代子孫辦理遷葬,卻未依主管機關函覆說明,備齊資料提出起掘墳墓申請與許可。公司為開發土地,讓有主墳墓的後代子孫心理受創,並造成財產損失。

公司負責人吳若溱原是方鈾鈞前妻,她和造墓工姚建民因發掘墳墓,分處一年、八月徒刑,都獲緩刑。

一志公司二○一○年間先以公告方式通知墳墓後人辦遷葬,二○一三年八月起,僱工起掘遺骨,再將挖出來的骨頭用瓦斯噴槍「火化」,裝罐後送至青潭寶塔安厝。

方鈾鈞在第一波起訴時,因罪嫌不足未被追訴,後來檢方發現方雖是「總經理」,卻是公司實際負責人,將他起訴。

聯合報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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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被判刑確都獲緩刑, 不知家屬可否提出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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