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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變調的社團成果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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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9-18 19:29:09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變調的社團成果展

擔任管樂社社長的小潘,為了社團成果展,與社聯會主席阿德鬧得不可開交。小潘認為管樂社苦練了一年,就是為了成果展的演出。因此若僅給20分鐘演出時間是不夠的,如此一來長久的努力,會因為沒有演出機會而成泡影。但就社聯會的立場言,精準的掌控時間也是必須的,由於管樂社表演的曲目較長,若任其盡情演出,對其他社團也無法交代。
憤恨不平的小潘眼見事情已無轉寰餘地,遂開始在網路上散佈謠言,指稱阿德是因為拿了手語社與熱舞社的好處,才會讓這兩個社團表演多首組曲,另外阿德與熱舞社社長小蓮的曖昧關係也是另一個主因…等等。由於人言可畏,阿德一方面要籌備成果展,一方面又得忍受冷言冷語,感覺非常痛苦,開始後悔接了這麼棘手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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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延伸】參考引用法條:


1、網際網路的使用,如果是利用留言板、討論區或部落格等為不特定人可隨時存取、閱覽的使用方式,因為不特定人可以隨時存取、瀏覽內容,是屬於公開場所。因此,如果在網際網路的公眾空間或利用上任意謾罵他人,是犯了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而如果是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如指稱阿德拿了好處及與小蓮的曖昧關係等,因為可由公眾閱覽得知,因此意圖散布之主觀想法明顯,又因為係以文字傳述,可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2、在網路上抒發情緒、交換心得、聯繫感情,原本無可厚非。但是仍需要隨時注意網路禮節,並適度規範自己發言的字句內容和態度。畢竟,真正的言論自由和真理,並不是靠著謾罵、諷刺、訕笑或是情緒性的發言來彰顯的。真正有價值,需要保護的言論自由,不靠著事前或事後的審查,仍然可以在其中發現要表達的真理和想法。但是單純謾罵、諷刺、訕笑或是情緒性的發言,不論是討論什麼主題,都只會傷害對方,但是對於討論的內容並無任何助益,絕對無法達到「真理越辯越明」的目的,而只是淪為互相交訐、攻擊的修羅場,這並非言論自由的核心意義,也會讓這些言論落入妨害名譽的範疇,不得不注意。














資料來源:http://www.cyc.moj.gov.tw/ct.asp ... de=35848&mp=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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