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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律師明知非法吸金還「鑑證」投資合約 判刑撤照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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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2 10:16:44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律師明知非法吸金還「鑑證」投資合約 判刑撤照


男子洪百里等人以藍金公司、開立公司等名義,假稱謝忠奇的公司未來將發展海洋深層水或有機肥料,有利可圖,投資謝忠奇的公司,雙方一搭一唱,對外吸金20億元,執業律師李慶豐、陳德峰明知謝忠奇集團非法吸金,仍用律師事務所名義「鑑證」投資合約,協助吸金。最高法院依違反銀行法將李慶豐、陳德峰各判刑2年、緩刑5年定讞,兩人律師執照將被撤銷。

判決指出,李慶豐明知謝忠奇集團非法吸收資金,仍於96年1月至同年12月間,以每份400元代價,在藍金公司與投資人簽立之「藍金合約書」上蓋章「鑑證」,李亦知未受託保管藍金公司投資洪百里公的資產證明文件,仍簽立「藍金合約書(委託憑證)」,使投資人誤信藍金公司的資產憑證已交給公正律師李慶豐保管,及該合約業經律師「鑑證」,投資應屬適法穩當,而安心出資,幫助謝忠奇集團非法吸金,累積投資人次1298人,交易紀錄2260筆,投資金額約10億元,李慶豐收取「鑑證」費合計51 萬9200元。

另外,陳德峰律師也明知謝忠奇集團非法吸收資金,於96年1月至同年12月間,以每份200元代價,在開立公司用以招攬不特定人投資的「開立合約書」上蓋章「審閱」,幫助謝忠奇集團得以該合約經律師「審閱」而取信於投資大眾出資,累積投資人次1012人,交易紀錄2377筆,投資金額9億餘元,陳收取「審閱」報酬20萬2400元。

高院依違反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將洪百里判刑5年,李慶豐、陳德峰幫助犯各判刑2年、緩刑5年,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律師的工作權與防制違反銀行法犯罪的國家法益相衡之下,沒有居於凌駕與優先保障,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聯合報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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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紂為虐的律師被被撤銷律師執照鐵定讓被害人稍有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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